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违约金累计计算的概念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合同违约金累计计算的概念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惩罚性与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


(1)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违约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违约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违约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


(3)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民事法律范畴之中,合同法是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的。在民法中,平等、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等规则都是最基本的原则。如果当事人违反了之前和对方所约定的合同内容,那也理所当然的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具体的计算方式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是谁
    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是谁合同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文件,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十分重要。法律对于合同的无效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是谁呢?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一、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是谁1、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


·签订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签订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在您以前的认知当中,肯定会认为,合同只要签署上了双方的姓名即表示生效了,其实并不是全是这样。构成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很多种,那么您知道签订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吗?为了方便您了解,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签订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出租居间合同怎样书写?
    出租居间合同怎样书写?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出租人: 承租人: 居间人: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1月修订 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居间人(丙方): 备案证明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合同生效日与合同期限之关系是什么?
    合同生效日与合同期限之关系是什么?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中有很多日期需要注意,比如说合同的生效日期,合同的订立日期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等等,合同签订之后,确认合同生效时间是很重要的,那么合同生效日与合同期限之关系是怎样的呢?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一、合同生效日与合同期限之关系是什么 1、合同生效日与合同的开始期限一般都...


·分期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分期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一、分期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分期付款违约要付法律责任并影响征信记录在发达国家尤其重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


·违约金是否必须要按合同给
    违约金是否必须要按合同给 一、违约金是否必须要按合同给 一般认为,现行民法典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


·赠与合同怎么写,赠与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怎么写,赠与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赠予是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他人,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还是不少见的。当然,双方当事人一把都会签订一份赠予合同,这样表示赠予真实存在。那么赠与合同怎么写?我们就为您推荐一篇赠予合同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赠与合同怎么写? 赠与合同范文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


·抵销须具备的一般要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抵销是通过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抵销必以当事人双方相 互享有对立的债权、负有对立的债务为前提。若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仅有债权而不负债务, 或者仅负债务而不享有债权,当然也就不可能抵销。?   抵销人供抵销的债权应为自己...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