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积累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使用划拨土地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按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资、合作条件)、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五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

(二)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支付。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按月(或按年)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土地局备案。

第七条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抵押人可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附有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当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本出让合同生效。

(二)处分抵押物的价款先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偿还债务。

抵押人未交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额度应扣除未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租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上交财政,其使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宗数、土地面积、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上报省、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二年内未能投资建设使用土地的,如有正当理由,可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使用的决定。

延期使用的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5%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全额上交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二条 使用划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调整用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当日即予公告,并书面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

(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使用权人限期呈缴原批准文书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缴者,宣告其批准文书无效。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公告收回之日起,即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视具体情况给原用地单位或个人以适当补偿。对未按前条(三)项规定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主动退出原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处置该土地的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予以奖励。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从商业中心区迁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安置用地,对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相应补偿,并予以奖励。

前两款的奖励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凡未依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标定地价,系指市、县人民政府以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市场交易价以及地块使用条件、所处区位、出让年限等条件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因继承房屋、分家析产、住房制度改革等非营利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以及因实施城市规划而重新调整划拨土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兼并、分立或改组、新设股份制企业的,其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重要方式,福建省在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方面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其中对划拨土地类别、出让程序及费用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同,划拨土地是不用缴纳出入金的,并且使用年限方面也没有限制。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件大事,因此每一年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都十分引人关注,各地政府为了使征地补偿的标准更加符合当今的经济情况,不至于引起纠纷,每一年都会调整征地补偿新标准,因此重庆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并且对于哪些不予补偿也进行了公布。 一、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a、土地补偿费...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贷款吗?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贷款吗?划拨土地不可以贷款。只有能上市交易的房地产才能做抵押物品,才能在你无还尝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变卖抵押物品用于清偿银行的债权债务。能上市的房屋必须是两证齐全,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可转让性质的商业土地),才能做银行的贷款抵押品,和典当行抵押品。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情况很多,如小产权房、政府机关、军队、国家公益用地土地上的附着物,其土地都是不能进行分割...


·六盘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六盘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各项建设都在飞速发展。各城市在进行改造的时候,对于一些比较破旧的旧城老街的改造,是各级政府比较注重的一个问题。在进行改造的过程当中,会涉及到对老百姓的征地补偿问题,各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不太一样,今天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六盘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六盘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六盘水拆迁补偿金的种类 (...


·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有一个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有一个名字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么?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尽管只有一个人姓名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婚后购买住房,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谁的姓名,亦或是写了夫妻两人的姓名,意义是一样的,该住房都属婚后共有住房,一人一半权益。拿结婚证登记时间和购房合同签署时间作对比,就知道婚前还是婚后购买。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征地补偿标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土地只有一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天园街道、五山街道、员村街道、车陂街道、沙河街道、石牌街道、兴华街道、沙东街道、林和街道、棠下街道、猎德街道、冼村街道、天河南街道、元岗街道、黄村街道、龙洞街道、长兴街道、凤凰街道、前进街道、珠吉街道。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


·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受理申请材料,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准备的材料是: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有哪些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有哪些 农村的大部分土地都是集体土地,只有少部分的自留地。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时候,会发放相应的补偿款,那么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是什么?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自然人个人可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是,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应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享有该项权利。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当采取拍...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