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是第一个环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这是第二个环节;变更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这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因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情形。在上述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这一类劳动争议是由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所谓除名,是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所谓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劳动仲裁处理哪些争议

(一)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二)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这一项规定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金钱给付问题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这里主要谈一下“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经济补偿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单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之外的原因而单方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动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破产、责令关闭、吊销执照、提前解散等情形时,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和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包括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除了上述劳动争议事项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也要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通过对劳动仲裁适用范围的了解,我们知道其实并不是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就一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处理。如果并不在法定的仲裁范围内,那么即使申请了仲裁,也是不会得到受理的。这种时候,一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小时工要签合同吗,小时工是否签劳动合同?
    小时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钟点工,常被雇做一些打扫卫生、接送孩子等事情。这是一个时髦的工种,它既方便了工作太忙的雇佣者,也让有时间富裕的那部分人有了创收的途径。那么,您是否了解在合同法中关于小时工的一些规定呢?小时工需要签订合同吗?在签订合同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针对这些疑惑,我们马上给您做详细解答。一、小时工要签合同吗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


·未满多大算童工,聘用童工会受到什么处罚?
    儿童、妇女、老人在我国属于特殊群体,国家保障儿童、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立法机关也制定了相关保护该类群体的法律法规,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聘用童工是违法的,聘用单位将会受到处罚。那么未满多大算童工,聘用童工具体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什么是童工?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


·怀孕期间员工被辞退怎么补偿
    怀孕期间员工被辞退怎么补偿金?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垫资建筑工程合同怎么写?有哪些
    垫资建筑工程合同怎么写?有哪些内容? 垫资建筑工程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栋楼)...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劳动法》、《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如何做?
    一、工伤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如何做 1、是看鉴定的级别有没有问题,你要是对鉴定结论(级别)不服或有疑义,可以在受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结论申请。 2、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


·加班工资核算时效性是多久
    加班工资核算时效性是多久加班费的主张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并且可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