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因死亡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有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因死亡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有吗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或者工伤保险补偿。如果是符合工亡,就应当享受工亡相关待遇,获得赔偿。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 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构成工伤的,那么职工可以请求以下赔偿或者补偿项目: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如果不符合以上标准,不构成工伤的,那么职工家属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确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因工伤死亡的正常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赔偿,赔偿费包括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家属补贴费等。同时,劳动者已经由法院宣告死亡的,劳动合同关系便就此终止。




·企业员工入职需要什么?
    有些人也许已经混迹职场多年,有些人也许才刚毕业走向社会,另外有些人也许不满意现在的工作,渴望实现自己的人生抱负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特别是那些出入职场的朋友们,满心欢喜的等到人事部的报道通知,要我们明天去入职,可对于大部分初入职场的人来说入职需要什么,需要准备什么实际上是一头雾水,那么入职需要什么呢?又有哪些规定和准备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公司入职需要什么。 入职所需材料...


·在生活中,由于房价暴涨,许多年轻人外出工作的时候是买不起房子
    在生活中,由于房价暴涨,许多年轻人外出工作的时候是买不起房子的,所以经常会选择租房,租房时需要签订租房合同,租房合同是会产生法律效力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双方协调好合同条款内容。下文对房租租赁合同模板的格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房屋租赁的定义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出租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协议。其内容是出租人将房屋交给...


·劳动争议一审重审调解注意事项
    劳动争议一审重审调解注意事项 一、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是中国的司法中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对维护家庭稳定,邻里和睦,社会和谐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调解是全程可以参与的,法院审理前可调解,重审前也可调解,只要没有判决生效的均可以调解。 二、...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工伤鉴定个人申请要怎么办?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身体伤害,提出工伤鉴定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使职工个人,但在具体实际中,有少数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既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只能由职工个人办理工伤鉴定申请,那么,工伤鉴定个人申请应该怎么办呢? 一、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本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


·《工程招投标法》全文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招投标法》全文规定是怎样的 其实我国并没有工程招投标法这部法律,但是我国制定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而这部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因此很多人都很关心这部法律的内容。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带来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全文,供您阅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时如果想合法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就需要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时如果想合法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就需要和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双方都可以达到很好的维权作用,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能更好的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才有利于劳动部门仲裁,但是如果只工作半天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呢?这就需要看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情形。 一、工作半天存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企业利用员工工资偷税漏税有责任吗?
    企业利用员工工资偷税漏税有责任吗? 一、企业利用员工工资偷税漏税有责任吗 公司利用员工偷税漏税当然是由公司的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员工并没有实质上的责任。对单位涉嫌偷税漏税的处罚是判处单位一定的罚金,并且要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司有很多可以合理避税的方法,但是不能利用员工故意的去偷税漏税,员工在其中其实也是被利用的工具了。 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员工并没有实质上的责任...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