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童工是指未满多少岁,雇佣童工有什么法律责任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关于禁止单位使用童工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此对童工的认定也是不同的,但一般都是以年龄来界定童工的。而在我国童工是指未满多少岁的人呢?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童工是指未满多少岁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童工规定: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二、雇佣童工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要是单位违法雇佣童工的话,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详细内容您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更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你可以到我们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单位使用童工怎么承担责任
    单位使用童工怎么承担责任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只要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就是属于法律上面规定的童工。而我国也是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不过若属于未成年工的话,则还是允许单位使用。但要是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话,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到底单位使用童工怎么承担责任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使用童工怎么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的责任和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尽到妥善监...


·如何解决员工工资拖欠问题
    如何解决员工工资拖欠问题(一)通常,单位欠工资,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单位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甚至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按时发工资,这种情况要体谅单位,但是也不是无限度地体谅,单位要确保员工工资为首位考虑要素,确实是无法继续经营,要考虑如何妥善安置。(二)如果是主观原因欠工资,如习惯性拖欠或者恶意拖欠,把员工的工资作为一直要挟,或者长期挪用工资用于其他用途,则员工应该拿起法律武...


·一、员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一、员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怎样的
    不管是由员工自己提出,还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都是有权利单方面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双方的劳工雇佣关系的,当然,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涉及到支付赔偿的问题。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怎样的?哪些情况需支付赔偿?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怎样的?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眼角膜工伤怎样赔付?
    根据法律规定眼角膜工伤怎样赔付? 一、根据法律规定眼角膜工伤怎样赔付? 根据法律规定眼角膜工伤的赔付标准应当根据劳动者眼睛受到伤害的具体程度,确定具体赔偿。 二、眼睛工伤级别: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


·员工在试用期是否可以正常享受婚假
    员工在试用期是否可以正常享受婚假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等均与正式员工相同,均有完全的劳动权利。而休婚假是属于劳动者的权利之一,故试用期员工可以享受婚假。二、员工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再婚也可以请婚假,享受法定婚假待遇。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要给予再婚者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不能以再婚者休过一次婚假为由剥夺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消防工程质量事故控制措施有哪些
    消防工程质量事故控制措施有哪些? 工程项目具有繁杂性,涉及的领域也是十分广的,不仅只有建筑行业需要修建工程,其他诸如消防、家居、绿化等也可以从事工作业。各领域的工程质量事故都时常有发生,不同领域应当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消防工程质量事故控制措施有哪些呢? 消防工程质量事故控制措施 1、消防系统的选用; 2、施工过程中质量的控制; ①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施工组织...


·工伤遗嘱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遗嘱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有的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按原劳动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部18号领发布)确定。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