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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属于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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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属于犯罪吗不一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二、抽逃出资需要追回资本吗股东有抽逃出资情形时,如果公司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的责任,这是追回资本的方法。抽逃出资需要追回资本。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害了公司财产所有权,公司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金和利息;同时,公司若发现有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还可以要求其对该股东返还出资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来惩戒协助抽逃出资的人员。



·犯罪分子用枪打死人要赔钱吗?
    犯罪分子用枪打死人要赔钱吗?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的赔偿标准没有固定的参考值。根据各地、当事人的情况不同,其赔偿数额也是不一样的,除赔偿抢救期间医疗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失手打死他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伤害...


·过失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
    过失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吗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第十五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


·哪些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诉讼主体?
    单位在刑法规定中是可以构成犯罪,但单位是一个组织,在对单位进行定罪量刑时,单位是个抽象的概念,是无法将它拿到法院的,此时就需要将单位由抽象变得具体,就需要找具体的人代表单位来出席法庭,也就是我们所讲的单位犯罪的诉讼主体。一、在刑诉法法中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诉讼参与人”中没有犯罪单位的规定将其忽略,但不可否认是犯罪单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与自然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


·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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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一、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是: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


·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
    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现实生活中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了国家、人民等利益。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这一罪名,那么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在实际处理这些案件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是什么?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关于故意伤害轻伤的量刑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故意伤害轻伤的量刑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故意伤害轻伤的量刑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


·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主体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主体包括哪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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