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继承权的法定丧失情形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以下四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这里要注意三点:(1)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不丧失继承权。(2)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原因,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3)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且具有争夺遗产的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行为。在具体把握时,应注意:(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实施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为继承人,只要是继承人实施该杀害行为,不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教唆他人实施杀害行为,均可构成。但继承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独立实施杀害行为的,不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后果。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的情形;既包括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前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包括前—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后一顺序的继承人,还包括继承人杀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总之,只要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就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这是构成该行为的主观要件。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不能因此而丧失继承权。即使因继承人杀害了其他继承人而使继承人实际上可以多得到遗产的,只要继承人杀害的动机和目的不是为了争夺遗产,其继承权也就不因此而丧失。但是,只要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论其杀害行为既遂或未遂,也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3、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是指依法负有法定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遗弃行为不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的不作为也可构成。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而不问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并不都丧失继承权;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因此,正确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是否为情节严重,是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关键。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但是,只要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如同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一样,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虽情节严重,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受虐待的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只有继承人的悔改行为,被继承人生前未表示宽恕,或者虽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但继承人并没在悔改表现的,则继承人仍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做出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因此,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任何人不能非法改变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受法律的保护。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都是违法的行为。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



·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


·遗产继承数额怎么确定
    关于遗产继承数额,其实也就是遗产继承份额,这是指各个继承人可以实际分得多少的遗产。实践中,对遗产继承数额的确定,对继承人来讲是很重要的,那究竟这个遗产继承数额是怎么确定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父亲的遗产应该有哪些人来继承 遗嘱继承指定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


·法律上第一继承人是谁
    法律上第一继承人是谁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1)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


·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要准备的材料?应注意什么?
    在生活中,不知您是否遇到这样的问题,例如继承遗产时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却不知应该准备什么,带哪些材料去公证。那么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应该注意什么?下面为您具体介绍一下,请您阅读了解。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一、办理继承权公...


·一、农村股份继承诉讼标的减少可以退诉讼费吗?
    一、农村股份继承诉讼标的减少可以退诉讼费吗? 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 1、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 2、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一规定说明,我国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仅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数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


·再婚家庭遗产分配怎么分?继承遗产的比例怎么算?
    家庭上法院的纠纷通常都与财产有关,而其中遗产的分配问题一直属于焦点,尤其当家庭成员关系复杂时,就更容易对分割结果产生异议,那么在法律中,对于再婚家庭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在这里,我们将为您一一介绍。 一、再婚家庭遗产分配怎么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