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原则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原则生活中甚多交易难免需要缔约合同,以保障合法公正的权益。但已经缔约的合同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撤销。那么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哪方?其构成的条件是什么?遵循怎样的赔偿原则?为您解答。
一、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损失事实的存在。
所谓损失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失。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可以确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和设想的。当事人一方要主张损失赔偿,必须要证明损失事实的实际存在。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两方面:1、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所受的损失。如一方欺骗他人,声称预出售某屋,实际上并无该屋。相对人出于对其的信赖,为了订约购买该屋而支付了各种费用,蒙受了极大的损失。该合同因欺诈而宣告无效,相对人在订约中蒙受的损失即是在合同订立中所受的损失。2、合同在履行中当事人所受的损失。例如在前例中,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买受人为了筹款购买该屋而被迫出售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产,遭受多种损失。这种损失是为履行合同而花费的,因此属于履行合同所受的损失。如果合同被撤销,则受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一般来说,订约中的损失与履约中的损失是密切联系在一起。如果合同并未履行,则可能只存在订约中的损失,不存在履约中的损失。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是只要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履行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就不要求其赔偿订约中的损失,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为。因而,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损失赔偿的重要要件是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违反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方法迫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等。在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时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首先,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仅为过失,则故意一方的责任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如果过错相当且损失大体相同,可以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其次,属于单方有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承担违法的后果以外,还应当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例如,一方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错误交付某物给对方。对方对此并不知情情况下,在该合同被撤销以后,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返还财产的损失等)应负赔偿责任。最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在双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双方遭受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民事责任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联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例如一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出售某项财产给对方,另一方接受货物后因保管不善使货物遭受毁损,尽管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另一方蒙受的损失是因其自身保管不善造成的,而非合同无效所致,因此受害人的损失与对方的过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认定赔偿范围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也就是说,如果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难以确定双方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就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在造成损失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来决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二、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赔偿损失责任以“补偿损失,尽可能地恢复原状”为原则,即: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在英国一个早期的判例中,主审法官罗德·布莱克·本最先阐述了这个原则。他指出:应当尽可能找到一个补偿数额,使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处于假设他没有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时所处的状况。这个原则至今仍然在涉及合同性质损失赔偿的案件中得到广泛采用。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院授予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一般应当使他处于假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情况下他所处的状况。在某些情况下,则应当使对方当事人恢复到未签订合同前的状况。上述为您介绍了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一般的赔偿原则及不予以惩罚性赔偿的原因。但合同的缔约有很多细节,因其中可能有欺诈性、危害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等条款均可导致合同无效,都能给双方带了极大的损失甚至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缔结合同必须仔细审核,建议寻找律师为您服务。详情可咨询网站。



·赠与合同的成立有什么标准
    赠与合同的成立有什么标准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有什么标准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依上述分析,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及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二)根据...


·父母代未成年人签合同是否有效
    未成年人也就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完全的,因此,未成年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效力会有所欠缺,比如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不一定会有效,但是父母代未成年人签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怎么看合同是否有效?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介绍。 一、父母代未成年人签合同是否有效 父母代未成年签合同有效。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


·合同诈骗罪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合同诈骗罪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合同诈骗案件可以刑事附带民事。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的好处在于:1、无须支...


·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区别
    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区别 一、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间委托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委托人是指委托居间人进行定约中介活动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1)要求居间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合同订立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将自己所知的有关订立合同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不得隐瞒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诈当事人。 (2)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居间人...


·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从一开始就已经约定好的,所以很多女职工在休产假的期间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产假还没有结束但是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生活当中不排除有个别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休产假的期间,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借口就解除了事实劳动关系。下面我们要给您普及的法律常识就是,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问题是怎么规...


·在进行商铺租赁的时候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那么关于商铺租赁合同
    在进行商铺租赁的时候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那么关于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问题有哪些呢?在遇到这些问题后,我们要解决问题又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针对不同的问题我们要及时解决,比如房屋权属问题、装修问题等,下面我们就将为您解答疑问,请继续阅读。 一、租赁房屋的权属问题 1、承租前核实权属。承租方在签订商业地产租赁协议前需要核实房屋产权证书的原件,必要时还应在房屋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登记...


·变更合同时有何赔偿?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变更合同时有何赔偿?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一、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 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变更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责任方对该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变更同损害赔偿的关系比较复杂,既包括是否赔偿问题,也包括赔偿范围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因当事人原因(含订约过错、违约原因和当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而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在因当事...


·一年合同到期有失业金吗
    一、一年合同到期有失业金吗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劳动合同到期到期,若双方没有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话,那就会终止劳动合同。此时,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否则的话,劳动合同到期也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二、申领...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