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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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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刑事案件中的轻重伤法医鉴定,必须严格对照此标准作出。



审查起诉部门的承办人在将案件提起公诉前,一定要仔细查阅轻重伤鉴定标准,看法医师所作的鉴定结论是否与鉴定标准相符合。如张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面部损伤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四条,分别是3.5厘米、3厘米、2厘米、1厘米,累计总长度9.5厘米,法医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第(一)项,作出重伤的法医鉴定。但承办人查阅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发现该标准第十六条第(一)项是这样规定的“……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被害人的四条疤痕的总长度为9.5厘米,小于10厘米,并且其中任何两条相加都不足8厘米,因此都还不到重伤的标准,只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的标准,只能认定为轻伤。经承办人提出后,法医师作出了重新鉴定。


·刑事鉴定结论的采信
    正确认识鉴定结论的性质,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采信和使用是法律问题,审判人员采信使用鉴定结论的原则是看其本身有无法律意义,与案件的其他证据是否相矛盾。 对鉴定结论中带有否定词句的,不能简单的持否定态度,例如,有的鉴定结论说伤害部位与外力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有间接因果关系,此时,法院不能简单的对此鉴定结论给予否定,而要看具体案情。 应当克服轻信鉴定...


·法医鉴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我国目前对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刑事案件中的轻重伤法医鉴定,必须严格对照此标准作出。 审查起诉部门的承办人在将案件提起公诉前,一定要仔细查阅轻重伤鉴定标准,看法医师所作的鉴定结论是否与鉴定标准相符合。如张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面部损伤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四条,分别...


·伤情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一、身体受到伤害后及时到医院治疗。在一些轻微伤案件中,因为伤口愈合很快,不及时治疗,没有医疗单据,就无法申请法医鉴定,也就无法在庭审时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二、到医院治疗时应及时向医院索要有关病例、CT片或X片等。 三、不要小病大治,多开医疗费用。有个当事人受了点小伤,为了让对方多赔偿损失,趁机赚一把, 四、应当保存好有关医疗单据。受害方往往不重视医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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