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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履行不当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违于债务履行的目的;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可分为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两种。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因履行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其所侵害的是债权人对于正确履行所能取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
第一部分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 第二部分 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第三部分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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