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车祸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发生交通事故时,进行车祸的司法鉴定程序是必要的一环。车祸司法鉴定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受理,并且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所需的程序也较为复杂。在下文中就车祸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作出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车祸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一)鉴定的受理

1、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1)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3)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2、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1)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2)审查鉴定材料;

(3)签署是否受理意见: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3、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①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②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①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②告知补充材料内容: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①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②退还鉴定材料。

(二)鉴定的实施

1、准备,由承办人负责

(1)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2)移交鉴定材料: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3)明确鉴定具体事项: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4)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5)做好鉴定相关准备: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2、鉴定,由鉴定人负责

(1)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2)确认是否申请回避: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3)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

(4)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 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

(5)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鉴定检验(查)记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5归档;

(6)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三)鉴定文书的签发:鉴定文书的签发程序,由承办人负责

(1)制作鉴定文书: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

(2)送鉴定人核实: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

(3)报机构负责人签发: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鉴定文书底稿】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4归档;

(4)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5)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正本】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3归档;

(6)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代理人)后,【送达回证】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7归档;

(7)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

(8)立卷并归档。

上文就是对于车祸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解答。交通事故不幸发生时,作为当事人需要冷静,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好交通事故。车祸司法鉴定程序步骤较多,提交所需材料及证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人员展开车祸司法鉴定工作。鉴定结束后,当事人需妥善保存有关材料,以备后用。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护理期限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是很常见的事情,毕竟机动车在高速运转中发生意外,造成的损害肯定是比较大的。而伤者受伤入院,生活不能自理的话,那么做出的赔偿里面就有护理费方面的赔偿。那么这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护理期限怎么计算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人身损害护理期限怎么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


·9级交通伤残赔偿多少钱
    如果不幸运发生交通事故了,最开始是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对本次交通事故有责任的当事人,是必须要给受害人赔偿损失的。出现了伤亡情况的发生,是有需要对其伤亡情况做伤残级别的鉴定。那么这时候有的人就会对是9级交通伤残应该赔偿多少钱呢?首先是医疗费用,因为出现了交通事故所以需要去医院治疗就会产生医疗费用,就可以根据医院提供到的凭证和收费单等,再跟病历本以及医生的医生证明,按照医...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标准怎么确定
    一、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标准怎么确定?(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


·交通事故中撞坏牙齿算几级伤残?
    交通事故中撞坏牙齿算几级伤残? 九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


·交通罚款滞纳金上限是多少
    交通罚款滞纳金上限是多少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汽车进入千万户家庭,但是驾驶汽车却面临着许多交通违规的问题,许多人可能对交通罚款滞纳金上限并不了解,造成了相关经济损失,除此之外,交通违章处理期限是多久?通过下我们将为你详细解读这些信息。一、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般来说,交通违章罚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现场开具违章罚单,另一种是电子眼的拍摄记录下的违章。首先来看第一种违章罚款滞纳金的产...


·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在《铁路法》上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


·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要什么条件
    在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额度不够当前伤情医疗费用的时候,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那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要什么条件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要什么条件 需要满足的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