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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文)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以挂靠方式经营的,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被挂靠人从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应按照所挂靠经营业务的性质确定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被挂靠人收到的挂靠费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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