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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使用期间,因政府城市开发建设或该工程改扩建,拆迁费归甲方(出租人)所有,安置费和补偿费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及按相关政策补偿乙方(承租人)停业期间的歇业费。”承租人基于上述《租赁合同》主张歇业费;依据该《租赁合同》,歇业费应按相关政策补偿,而非按出租人与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故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应按《征收补偿协议书》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偿承租人无相应政策依据,亦与租赁合同约定不符。
承租人提起诉讼时认为根据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支付相应的歇业费,故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行为,跟承租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承租人不是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出租人与征收人签订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行为不构成对承租人的加害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关系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归房屋有权人即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无权主张享有和分配。
房屋征收补偿关系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承租人只能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企业拆迁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南京
企业拆迁补偿协议
被拆迁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人/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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