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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普遍认可游戏运营商具有基于《用户协议》《游戏服务协议》等合同确立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游戏用户仅具有《用户协议》《游戏服务协议》等合同确立的虚拟财产的合同权利或使用权。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取得的,其应属于网络游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单独由游戏玩家所有。因此我国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货币、游戏币、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属于网络游戏经营主体。我国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货币、游戏币、虚拟物品的使用权属于网络游戏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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