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经济水平在不断提高,公民的收入也普遍的提高了不少,很多家庭都拥有了自己的车,但是交通事故也频发,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起交通安全。那么,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的程序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会为您仔细讲解一下。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关于羁押时限问题办理醉驾案件首先碰到的问题,恐怕是羁押时限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更喜欢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这些措施都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一不小心,就可能造成超期羁押。例如,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案件,只能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这种只能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既然不符合逮捕条件,就不应当存在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而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可能。不过,这样一来可就苦了公安机关,因为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三天以内必须放人,而这短短的三天是不可能走完从侦查到起诉到一审宣判的程序的。因此,严格依法的做法,就是拘留之后马上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可是,办理这些手续太麻烦,并且不能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因为以中国人目前的素质,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一放之后就逃之夭夭,再想要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通缉令(T56、57:由于其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而可以被逮捕)将其缉拿归案(T123:只有对于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发布通缉令),可就太麻烦了,费时费力不说,还不一定抓得到,如果抓不到,则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故权衡利弊,公安机关还是愿意将犯罪嫌疑人一直关押到一审宣判为止。这样,就必须想办法突破只能拘留三天的规定。那么,如何突破呢?还得从第69条的规定入手。从该条规定来看,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不可以“认为需要逮捕”而提请批准逮捕,也没有明文规定什么才叫“特殊情况”,更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必须立即或当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故只要公、检配合,就可以成功地将拘留期限延长至14天。即,公安机关可以在拘留后的第7天才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可以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第7天才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算法举例:5月1号早上9点拘留一醉酒驾驶者,从2号起算7天,在8号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从9号起算7天,在15号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15号当天必须放人,这样,实际拘留了将近15天。这还仅仅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手段。如果再加上《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留置一至两天(对于有作案嫌疑者可带回公安机关盘问一至两天),总共有17天的羁押期限,(即,先留置两天,再办理拘留手续),估计在检察院和法院的配合下,是能顺利走完一审程序的。等到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或拘役或缓刑,都不再需要刑事强制措施了,也就不存在超期羁押问题了。(二)、关于取证问题将醉酒驾驶从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后,对公安机关的取证要求更高了,要求其取据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对此,应注意如下问题:1、及时拍照固定证据。即将车拦下之后,立即拍照固定驾驶者(坐在驾驶位上开车者),以防止驾驶者被查处之后耍赖,拒不承认自己是驾驶者;对于面临检查而弃车逃跑者,更要注意拍照固定证据。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进行录音录像,以将醉酒者的醉酒丑态摄录下来。这种证据在法庭上一播,他怎么耍赖都没用。2、在抽取驾驶者血样之后,一定要让其在样本上签名并当场封存,以防止其拒不承认送检样本是自己的。3、对于呼气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最好能够当场检测。如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快送检以免酒精挥发导致检测失真。在送检之前,应注意对送检样本严格密封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以防止酒精挥发。4、最好有两名警察或者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这些警察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相应笔录上签名确认。如果现场只有一名警察而无其他人,则证据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除非有录音带录像证据。5、在两名警察和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让醉酒者做人体平衡试验,同样可注意做好录像,这样,可以从实质上证明醉酒者确实是喝醉了,确实是醉酒驾驶,以防辩护人根据实质观点来为被告人辩护。因为呼气中或者血液内的酒精含量标准只是一个形式标准,在行政法上可以,但是在刑法上却站不住脚,如果行为人明明没有喝醉,你偏要说他醉了,就有指鹿为马之嫌。很多人都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醉驾不会发生什么问题。经过上文中我们的讲解,您应该清楚醉驾是一件多么危险的事情。我们奉劝您,为了自己的生命,为了自己的家人,也为了社会,还是要禁止醉驾。如果您对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上网找相关律师。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处理?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
    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需要由交警部门作出一个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对于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可能出现当事人不服的情况。那么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处理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救济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一般都会及时报警,当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会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固定、检查、拍照、绘图,随后会在弄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做出...


·一、交通事故医院过度医疗如何判定?
    一、交通事故医院过度医疗如何判定?交通事故医院过度医疗处理方式是对于过度医疗的部分不予赔偿。需要提出证据,比如对方无医嘱、非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了非医保类药品等。可以让对方起诉你和保险公司,法院和保险公司会核定对方要求的合理部分,并判定保险公司赔偿的。二、过度医疗的规定是什么?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


·车辆可以提前进行年检吗?
    车辆可以提前进行年检吗?一、车辆可以提前进行年检吗?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


·机动车的超载处罚都有哪些?
    机动车的超载处罚都有哪些?如今,您的生活质量相较于以前已经有了“质的飞跃”,汽车市场火爆,私家车随处可见。因此,路上的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机动车超载也成了马路杀手之一。不论是载人还是载物,超载都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今天就来讲讲,机动车的超载处罚都有哪些。 一、轿车超载处罚 一般私家车的限载人数只有5人, 只要超过核定人数(含司机5人),就算超载 , 法律并没有规定乘坐人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的提交是怎样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的提交是怎样的?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计算机软件说明书 (3)例外交存申请书(按照《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申请者有此要求时所填写提交的登记文件) (4)源程序封存申请书(按照《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者有此要求时填写提交的登记文件) 2、登记软件的鉴别材料。按照《登记...


·出了交通事故之后找谁赔偿
    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出了交通事故后,却无法要求对方司机赔偿,而只能去找司机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来赔偿。那么,事实上,在出了交通事故之后究竟应该找谁赔偿比较好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出了交通事故之后找谁赔偿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


·刑法规定贩毒的车会被没收吗
    刑法规定贩毒的车会被没收吗 一、刑法规定贩毒的车会被没收吗? 贩毒的车可能会被没收,如果汽车是作案工具,依照刑法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没收。 1、如果该车曾经被用来从事过贩毒活动,要依法予以扣押。 2、如果未经法院判决认定是作案工具,任何机关无权没收。 二、贩毒多少枪毙?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


·一、交通事故中车辆损伤怎么算?
    一、交通事故中车辆损伤怎么算?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