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长春市劳动合同书怎样写?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当我们在找工作时总会考虑到这家公司是否正规是否工资有法律的保障,那么就想要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是怎样的呢,我们往往都不曾注意这些,但是了解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对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有必要帮助。那么长春市劳动合同书怎样写呢?

长春市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 册 地 址

用人单位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民族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址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社区(村)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日起至工作即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特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部门岗位(工种)工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

2、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可另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进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 。

四、劳动报酬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乙方工资为元/月或按执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应当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3、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为乙方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4、乙方为女工或未成年工的,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经济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

1、甲、乙方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另附):

2、劳动合同附件如下(可另附):

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本合同中有关内容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用人单位(公章)劳动者:(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

综上而言,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书在法律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中有所调整和结合,当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应该注意看相关法律提到的事项,切勿在违背法律原则上作出损害企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因此长春市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可以仅供您参考,各企业应视情况而定。对于该项合同不清楚的可以向律师进行了解。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也会随之进行调整变化,劳动合同法作为您都很关注的法律,它的变化牵动着无数劳动者的心,最近,劳动合同法又多了一条司法解释,下面一起随我们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吧。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


·湖南省工伤认定时间一般是多久之内?
    湖南省工伤认定时间一般是多久之内?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证据划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证据划分是什么? 我们知道工程质量有相应的一定标准,工程质量发生重大事故要按照损失程度划分等级来便于处理追责,工程质量直接关乎到在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问题,因此我国对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保障质量合格,那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证据划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质量重大事故划分是怎么样的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市政道路也即城市道路,此类工程的修建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方便,若市政道路的质量存在缺陷,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而,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企业单位都采取了一定措施,对影响该工程的因素进行了防控。在此类工程完工后,需要按照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工作。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


·工程完工后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
    工程完工后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工程的使用者会向发包方索赔,若果该工程质量是由于承包方的原因而出现的问题,则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追偿,但对于工程已投入市场使用,有些承包方会拒不承认存在存包关系,这是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要求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其并非独创性的、孤立的规则,而...


·公司倒闭职工补偿标准
    公司倒闭职工补偿标准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倒闭是时有发生的事。企业倒闭就意味着员工失业、员工应得的工资该在怎么赔偿等一系列问题。那么今天我们为您讲解公司倒闭职工补偿标准。请继续往下阅读。1、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一、事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一、事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2、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及确认劳动关系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