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理解网络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性?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如何理解网络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电子行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因此,在缘由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出现了网络知识产权,此种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存在的区别是,网络知识产权具有共享性,那么,该如何理解网络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性呢?
一、如何理解网络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性?
网络空间是一个共享的平台,凡是上传至网络的内容只要不受特殊限制,一般均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并可以提供下载服务,这一特性无疑加速了信息的传递,扩大了信息内容和覆盖范围,有利于知识财富的社会共享,促进同行业各单位共同发展。但是,网络的共享特性从法学角度上看,却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构成侵犯。首先,知识产权所有者因不同动机将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上传至网络,该情况可分为两类:其一,成果已发表或在相关部门登记,例如部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是受法律保护的成果;其二,未进行登记或发表,仅上传至网络,例如部分网络小说作品和未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此类情况在法律上有较大漏洞,成果极容易被非法盗用。再者,其他人(非知识产权所有者)也有可能将他人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上传至网络空间,这种情况也可分为两类:其一,经知识产权所有者许可,上传者的行为合法;其二,未经许可擅自上传,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然而当前的许多网站,包括“文库”、“下载平台”等专用著论下载平台为不合法上传提供了契机,部分网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成果上传至网络,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一)未经许可擅自上传
部分网民为获得虚拟货币或出于其他目的在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成果上传至网络空间,部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成果。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的调控不够具体和完善,知识产权所有者不容易查到侵权人,有时不愿意追究责任,难于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直接盗用
由于许多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著论未经纸质媒介发表或在相关部门备案,导致部分在网上传播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不完全受法律保护,一些人抢在知识产权所有者之前进行注册或发表,直接盗用他人成果,将他人成果归自己所有。这依然是现有法律的漏洞。
(三)引用时不注明
许多人在网络提供的共享平台上获取资源是为了丰富自己的成果,这会不可避免地引用他人的成果,网络环境中的参考文献是共享的,所有网民均可检索并引用,关键在于网络参考文献的使用权限不明确,而多数网民未形成自觉的意识,在引用时不注明出处及作者,显然这属于对知识产权的侵犯。然而,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成果一旦出现在网络上即成为共享资源,著作权人很难掌握引用者的信息,而引用者往往只意识到网上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是公共资源,不与标注。这些均为当前法律的空白。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探究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 扩展
知识产权法的管辖范围,将网络空间完全纳入其调控范围内,对知识产权法律条文加以完善,明确知识产权所有者、成果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界定,重构知识产权法体系,增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将网络上未经登记或发表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作为完全受法律保护的成果,知识产权所有者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所有权从其成果主动公布于网络之日算起,而不仅仅限于纸质媒介的登记和发表,杜绝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盗用他人成果及其它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应引导知识产权法向专门化发展。知识产权正在逐步从原有的财产权体系中走出来,向专门化发展,并且这种特定财产的专门化必将导致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和法律形式的完善,最终结果必然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被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所调整和规范。
(二)知识产权所有者设置权限
知识产权法律应将现实世界与网络空间结合起来,明文规定知识产权所有者应在创造性智力成果诞生之日起为其设置权限,可设置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允许共享等,没有声明权限设置的默认为允许网络共享和无条件引用,但必须在引用时注明以尊重知识产权。未经许可擅自上传视为侵权,可追究其法律责任,直接盗用或引用时不注明可遵照现实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在合法使用的前提下允许网络共享
当前,网络空间发展迅速,未来人类的创造性智力成果趋于社会共享,我们不能因部分人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而取缔网络共享。但是我们更应当重视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必须将网络共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网民通过合法的方式引用他人成果,同时让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知识产权的身份权和财产权。在网络上的资源通过检索都是可以查询到的,故而具有共享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网络用户不按照规则使用这些知识产权,甚至构成侵权,此时,侵权者会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主体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般主体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一、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网络金融或诈骗具体怎么量刑
    网络金融或诈骗具体怎么量刑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网络发达,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现在的骗子也懂得了与时俱进,往往是通过网络来进行诈骗。通过一个网页或是一个网络链接,很可能你的银行账户里的钱就会瞬间没有。那么网络金融或诈骗的具体是怎么的呢?《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利用计算机诈骗本质...


·被判缓刑要开除吗 被判缓刑是否要开除
    不少犯罪的人其实都是有正经工作的,而要是犯罪较轻,并且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话,那么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那么要是被告被判缓刑要开除吗?这是对单位而言的,下面,我们就为您做具体解答。 一、被判缓刑要开除吗 不是必须开除,而是可以辞退(也可以不辞退)。 缓刑是指对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条件地暂缓执行。我国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


·不知情收赃会被拘留吗
    不会,如果不知情的,就不构成违法,更不属于犯罪,没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四川省关于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是什么
    一、四川省关于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是什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根据造成的损害情况不同,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同的。但如果是故意伤害造成的是轻微伤的话,那么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今天,我们主要来说一下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


·需要满足的拘役缓刑要求有哪些?
    需要满足的拘役缓刑要求有哪些?需要满足的拘役缓刑需要满足的要求主要是能承诺在缓刑期间不会实施违法行为,并且胡在司法机关传唤时,能及时出现,并且不会离开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对于被判处承担拘役处罚的主体,由于本身刑罚就比较轻,故而此时最多能判两个月的缓刑。二、拘役缓刑期间规定有哪些?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


·犯容留卖淫罪会被怎样处罚
    一、犯容留卖淫罪会被怎样处罚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