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索赔的种类规定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工程索赔的种类规定是什么?

由于建筑工程在多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事故、工程错误和质量问题,在出现问题时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该程序称为工程索赔。索赔要求必须在期限之内提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但并非所有索赔都可完成,必须在审核该索赔是否符合规定后才可使其成立。工程索赔有很多种分类,工程索赔的种类规定是什么?以下是相关资料:

一、承包人的索赔程序

(一)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人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发包人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有义务做好现场施工的同期记录,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调阅,以判断索赔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害。

2、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和工期展延天数的详细计算等有关材料。

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二)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1、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工程师应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认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证据,并检查他的同期记录;其次通过对事件的分析,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果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该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2、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处理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额。

3、对索赔报告的审查。

(1)事态调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索赔事件是由何种原因引起,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3)分析索赔理由。主要依据合同文件判明索赔事件是否属于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才有合法性、才能成立。

(4)实际损失分析。即为索赔事件的影响分析,主要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

(5)证据资料分析。主要分析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确性,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提出的证据不能足以说明其要求的合理性时,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索赔的证据资料。

4、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三)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通过协商达不成共识时,承包人仅有权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满足工程师认为索赔成立那部分的付款和工期顺延。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如果在28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对于持续影响时间超过28天以上的工期延误事件,当工期索赔条件成立时,对承包人每隔28天报送的阶段索赔临时报告审查后,每次均应作出批准临时延长工期的决定,并于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提出最终的索赔报告后,批准顺延工期总天数。应当注意的是,最终批准的总顺延天数,不应少于以前各阶段已同意顺延天数之和。

(四)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依据工程建设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投产日期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等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五)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双方达到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六)发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而给发包人造成

损失时,发包人也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二、工程索赔的种类

(一)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默示条款是一个广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明示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这些默示条款,或者从明示条款所表述的设想愿望中引伸出来,或者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引伸出来,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规所指明,都成为合同文件的有效条款,要求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二)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三)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以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

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索赔需要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提交申请,之后按照程序进行工程师审核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顺利完成索赔。若意见不一致,可走诉讼程序,有需要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劳动者的加班调休怎么算工资吗
    劳动者的加班调休怎么算工资吗《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合同管理员的工作流程
    合同管理员的工作流程 一、合同管理员的职责 1、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制订合同管理制度2、编制常用合同范本,指导合同业务工作; 3、起草重大合同文本,对一般合同进行合规审查; 4 监督合同履行和结算; 5、参与重大合同谈判,提出合同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6、对合同和相关资料组卷归档 7、参加合同纠纷处理,提出解决和处理纠纷的建议; 8、组织公司合同有关的业务培训; 二、合同管理员...


·劳动关系解除代通知金是否会支付?
    劳动关系解除代通知金是否会支付? 单位应当支付。 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代通知金”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支付标准均为劳动者上月工资,并非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法律法规索引: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我国其实很多人在工地从事工业工作但也属于高危行业
    我国其实很多人在工地从事工业工作但也属于高危行业,所以很多时候会出现工人在工地施工时从高处摔下或者在施工期间受伤的情况,受伤后去医院看医生算下来的医疗费用比工资多,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很久也不多的赔偿,在工地施工时发生的受伤意外应该如何赔偿了呢?  工地施工时发生的受伤意外应该如何赔偿?找到了在施工地工作后先和施工地包工头签好劳动合同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就算出现工人施工期间受伤也可...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用人单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劳动法律并未禁止其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其在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基本劳动权益受劳动法保护,例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实际签订了书面的劳动之后,那么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正式的建立起来了,单位就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是有的单位为了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而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怎么办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自动续签”是否等于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
    “自动续签”是否等于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行为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句话内涵很丰富,所谓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1、存在书面合同 法律上书面的范围不仅是指纸质,电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电子邮件。但是由于电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讨论,枉费功夫,所以推荐使用纸质的劳动...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概念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概念是什么?建筑工程的质量把关必须要严格,因为建筑工程质量如果出现问题,可能会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施工队不仅在施工过程就要注意质量问题,在施工结束后还要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只有符合验收标准才算是完工,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概念是什么?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概念是什么?工程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之后,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对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果进行评定的过程。由施工班组自...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