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注册公司法人和总经理的区别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注册公司法人和总经理的区别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对于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法人以及负责人的理解有点错误,有些人认为这二者是等同的,法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但是其实二者并不是等同的,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法人它是一个组织,团体,而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那么注册公司法人和总经理的区别是什么?

一、公司法人 ?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法人公司法人的特点

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

三、公司法人公司法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三种形态。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对外所欠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懈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发起设立的和募集设立的两种。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选举董事、监事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办事机构,上市公司还应设董事会秘书处。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享受股息、红利,也以此为限承担公司对外债务及相关责任。

企业负责人

四、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一定是一个自然人,是口头语,一般来说,小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负责人,如果事情管不过来,也可以指定多个负责人。具体的负责人负责相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总经理、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等。如果发生的责任与某一具体负责人无关,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企业负责人一定是一个自然人,是口头语,一般来说,小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负责人,如果事情管不过来,也可以指定多个负责人。具体的负责人负责相关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总经理、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等。如果发生的责任与某一具体负责人无关,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法人代表是企业的法定负责人。只要公司出了事,肯定要被追究责任,并追究具体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果能证明确实和法人代表无关,那么也要追究法人代表管理不力的责任。如果是安全防火负责人的过失,和质量负责人就没有关系了。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可以不是法人代表。

五、法人与负责人有什么区别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

负责人是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的登记注册事项之一。负责人是指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一般由经营单位或分公司所从属的上级法人单位(企业法人、公司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任命。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公司法人和负责人并不是相同的概念,法人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而负责人是能够代表经营的的那位或者是分公司信使职权的人。


·公司逃税漏税谁将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逃税漏税谁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代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它是一种无偿的强制性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公司或者是企业逃税漏税的情况。那么,公司逃税漏税谁将承担法律责任?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公司逃税漏税谁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一、公司逃税漏税谁将承担法律责任法人代表、财务、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偷税漏税未...


·和分公司签合同需要起诉谁?
     一、和分公司签合同需要起诉谁? 可以起诉总公司,《公司法》第31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1、有营业...


·汉唐企业融资案例反应融资的基本流程
    汉唐企业融资案例反应融资的基本流程 任何企业都有可能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急需资金的支持,但是有的时候很难获得资金的支持,只能通过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的问题,汉唐企业融资案例很好的反应了融资的各类问题,但是融资必须按照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来,确保融资的资金顺利到位。但是具体的融资内容很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随我们一起到本文进行深入了解。 一、汉唐企业融资案例反应的融资的基本流程 ...


·增资扩股协议新增公司股东是否合法?
    增资扩股协议新增公司股东是否合法? 一、增资扩股协议新增公司股东是否合法? 增资扩股协议新增公司股东是合法的,关于公司法关于增资扩股的要求如下: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意义在于:筹集经营资金;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一)增资的材料 增资所需材料清单: ...


·公司转让后需要赔钱吗,公司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转让后需要赔钱吗,公司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一、公司转让后需要赔钱吗 如果是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其他均不变,那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就不需要赔钱;如果把整个公司含设备卖给他人,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所有东西都有可能改变的话,那员工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如果有证据证明被转入他公司不是自己的原因,不离职的话,工作年限累积计算。 二、公司转让的流程怎么走 1、...


·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股权转让对于一个公司发展来说是大事件,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和动力。分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都是通过签订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实现的,在协议中约定了股权转让的所有事项,因此,要想完成股权转让,出头确保有一份完整的股权转让协议。接下来,本文将全面介绍一下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 一、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原公司股东...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有哪些基本内容?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有哪些基本内容?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发展,收购上市公司的事件时常发生。当你想要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时,可以选择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要是选择要约收购,那么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有哪些基本内容呢?如果你不是很清楚,的我们我很乐意为你解答。 一、上市公司收购要约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②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③被收购的上...


·公司死亡事故处理的规定
    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一些员工死亡的情况。人命关天!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司需要尽快的作出处理。那么我国关于公司死亡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