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辽宁海城征地补偿2023年的标准是多少?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辽宁海城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辽宁海城市政府在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往往会占用到附近的耕地,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户,最关心的是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征地补偿也是整个征地过程中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各地在征地补偿方面,都有相应的标准。那么,辽宁海城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辽宁海城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三、征地补偿费用如何管理和分配?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海城市征地方面政策规定,辽宁海城征地补偿分为几个档次,按照土地使用类型划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在每亩地五万元左右,占用耕地的,则基本在六万元。如果因为征地导致农户的房屋被拆迁,农民还可以拿到一笔拆迁安置费。


·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盖房子是可以的吗?
    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盖房子是可以的吗? 一、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盖房子是可以的吗? 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盖房子是可以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不是所有中国公民都享有的,只有农村集体户口的才会享有。想要在农村有一栋属于自己的房子,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必不可少的。 农村的每户村民可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有一处,若对现有的住房不满意,需要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向镇或县级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当然...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一、区别 1.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属民事权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民事权利,且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新型用益物权。 2.土地承包权依法律赋予而产生;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 3.土地承包权是法律上的客观权利,仅具有可能性,是一种期待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现实中的主观权利,具有现实...


·三洋铁路征地补偿款是按什么标准发的?
    三洋铁路征地补偿款是按什么标准发的?最近几年,我国铁路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很多省市都在规划修建铁路干线。其中三洋铁路在前期规划中,会对沿线农村土地进行征用,涉及到的农户,可以拿到一笔补偿款。对于他们来说,最关心的是补偿款的金额。那么三洋铁路征地补偿款是按什么标准发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一、三洋铁路征地补偿款是按什么标准发的?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


·我国土地使用权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土地使用权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一、我国土地使用权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 1.实质...


·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什么
     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


·转让土地使用权用预缴税款吗?
    转让土地使用权用预缴税款吗?现在有不少房地产企业拿到土地后并没有进行建设,这时,如果其经营方针调整,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目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也有不少,包括买卖、交换等。对于双方而言,需要缴纳一笔税费。那么转让土地使用权用预缴税款吗?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下吧。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用预缴税款吗? 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以下税种: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网络诈骗近几年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身边。犯罪人员利用网络的便利,骗取人们的财产,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与网络诈骗有关的案件中,由于网络诈骗的犯罪人员行踪不定,给?管辖地的确定造成一定的困难。今天我们就和您一起来讨论一下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一、网络诈骗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


·外嫁女出嫁后,土地就要被收回吗?
    外嫁女出嫁后,土地就要被收回吗?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对于外嫁女来讲,如果其在出嫁之后,新的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的话,那么其之前的承包地是不能收回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