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房产评估双方不认可怎么办?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房价也在不断上涨,部分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待房子以及财产的划分问题上,有不少的争执和埋怨,在如今的生活中,房子已经占据了多数家庭的重要财产,那么,离婚房产评估双方不认可怎么办?下面我们就来跟您讲解一下。

一、离婚房产评估双方不认可怎么办

(一)房屋价值的界定

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

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原告申请向法院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分割的标准。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评估费用,一般在判决离婚后,由当事人双方分担。

(二)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1、关于产权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及分割问题

实践中,各地对于产权房是否系共同财产界定的标准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购买时间和取得产权时间有差异、缴纳房款的进程、房产证是否取得个案有差异,这些因素都导致房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司法实践处理不一。

在北京地区,法院在分割产权房时一般会酌情考虑一套房子的实体分割,比如,将有二居室的房子判决一人一居室。

2、关于公房分割存在的问题

由于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公房,可能是职工经房改售房取得产权证的部分产权的房屋,也可能是婚前或者婚后购买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经济利益涉及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处理问题较多。

对于“部分产权”公房的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决取得部分产权的一方,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3、关于承租公房的承租权问题

目前,关于处理承租公房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判断产权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的司法实践

1、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有些法官认为,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且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按照房产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根据民法物权原理及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婚姻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若系争房产是结婚登记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该房屋在何时购买以及房款如何交纳。但在分割房屋时,应考虑相关因素,如果在婚姻登记之前取得房屋产权证,应该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1)一方婚前购买,房款缴清,但产权证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一般认定该房系一方个人财产为宜。

(2)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部分房款,部分房款系婚后缴纳,在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以房产物权的期待权归一方,但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房款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宜。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双方协商决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上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到您,针对离婚房产评估双方不认可怎么办的问题上,我们已经给您介绍的很清楚了,您如果对离婚房产和财产评估的还不满意,可以去法院重新申请评估,如果自己的现状比较复杂,可以咨询律师来协助解决。


·购房者不按时付款有什么后果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达成一致之后,那么此时购房者就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相应的购房款,而开发商也应当在约定好的时间内就商品房进行交付。但现实中要是购房者不按时付款的话,则就会产生不利的后果。那到底不按时付款的后果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购房者不按时付款有什么后果 1、现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约定期限给付价款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


·山东二套房政策有哪些
    买房的问题,是我们绝大多数人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在进行买房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当地的政策和贷款条件。那么,山东二套房政策是什么样的呢?贷款条件主要是包括些什么呢?接下来,就一起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山东二套房政策 目前,《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将印发实施。放宽贷款条件方面,主...


·能否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
    不少人选择租房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当然也有人是租房来做生意的。而对于房屋来讲,都是有一定的使用用途的。如果规定是住宅,那么就只能用于住宅。不过,实践中能否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能否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 房屋的使用功能,源于房屋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就是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现在的大多数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房子,更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现在的大多数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房子,更有甚者,少部分人拥有数套房子。但是很多人只知道自己拥有的房子可以用来出租赚钱,却不知道这种经营性房屋需要交纳房产税。那房产税该如何缴纳呢?以上海为例,上海房产税如何缴纳就成为了上海居民需要解决的一道难题。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解答。 一、上海房产税缴纳方式 2017年11月13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在官网公告《关于缴纳201...


·购买保障性住房需满足什么条件
     一、购买保障性住房需满足什么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


·买新房需要办哪些手续
    买新房需要办哪些手续 1、你需要带你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首付款去开发商那里签定购房手续. 2、如果你需要贷款买这套房子,那么你还需要开发商去银行进行信用审评,合格之后签定贷款合同,同时到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如果你是已婚人士需要配偶到场签字,如果未婚或离异,那么需要户口所在部门出示相关单身证明) 3、各项税费,总房款的百分之8.5左右 4、办理产权,等待开...


·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几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几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


·一、离婚对于按揭房如何分割?
    一、离婚对于按揭房如何分割?离婚对于按揭房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分割,若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前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屋已经达成合意,认可所购买房屋为共同共有,并且出资。此时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二、离婚按揭房产怎样分割1、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的分割...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