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其实最终的结果不一定都会认定构成工伤,此时还要看是否满足法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条件。作为当事人也是可以自己根据实际情况看一下有没有满足规定的条件,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应该由谁来申请认定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停薪留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除了用人单位之外,受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也是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但此时规定的认定时间却与单位申请认定的时间不同,在事故发生之后的一年内都是可以提出认定申请的。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要是还有疑问,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工伤认定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人身安全在任何时候需要去保护,在工作中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外,出现严重的事故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的身体健康损失,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属于工伤,相关部门的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工伤认定要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那工伤认定管辖权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管辖权规定 工伤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


·辞职要把劳动合同拿回吗?
    辞职要把劳动合同拿回吗?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是一式三份的,一般单位可能会做一式两份,一份由劳动部门备案,另外两份是人手一份,因此单位会保留一份。但是没有关系,合同解除后,原合同效力即作废,由社保部门登记备案,不影响未来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工地工资拖欠怎么办找谁?
    工地工资拖欠怎么办找谁?工地拖欠工资的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进行办理:1、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对于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共有十个等级,但这其中是不包括工伤导致职工死亡的情况。对于工伤鉴定等级的确定需要根据伤残程度来确定。今天,我们就来为您具体阐述一下其中九级工伤鉴定标准的内容吧。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因素有哪些
    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因素有哪些 当前国家大力兴修水利工程,虽说水利工程的建造要求相对较高成本要求比较高,但是修好水利工程能够公民以及附近居民带来非常大的便利,所以水利工程一直非常受到您的欢迎,不过水利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导致的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对水利工程导致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我们需要有所了解,那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原因有哪些呢? 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因素有哪些 1、现...


·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雇女职工
    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雇女职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 29 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26 、 27 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


·每年都会有新闻报道关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消息,很多朋友就曾遇
    每年都会有新闻报道关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消息,很多朋友就曾遇到过被拖欠工资,那么,在遇到这种问题时怎么办呢?拖欠工资怎么算呢?将在下文中针对拖欠工资怎么算作出回答,请您往下阅读。 一、拖欠工资怎么算?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有效吗
    在某些情形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会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双方达成合意解除劳动合同就会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那么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有效吗?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并附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范文供您参考,请您往下阅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以供您借鉴。 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