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不构成共犯的情况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对于共同犯罪很多人理解的就是多个人一起实施犯罪,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样其实不一定就能构成共同犯罪。我国相关法律中对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到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不构成共犯的情况有哪些

刑法中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九种情况:

(一)共同的过失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则必须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为的行为,故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因二者主观上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不以共犯论处。如甲、乙是同一装卸公司的工人,二人在装卸货物时违反规定在车上往下扔重物,将一过路人砸成重伤,对甲乙则应分别定过失致人伤害罪。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结合,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一人出于直接或间接的故意而实施的某一行为,与另一人因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施行的某一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医生甲为杀乙故意加大处方的药量,护士丙因工作不上心未发现而直接用药,造成乙死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丙因过失构成医疗事故罪,二人不是共犯。

(三)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到某商店盗窃,甲盗得自行车一辆,乙盗得衣物若干,二人是同时犯,因无共同犯意的联络,故不是共同犯罪,按各自所犯罪名论处。

(四)故意内容不一的共同行为:

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该不同的罪过内容决定了行为性质的不同。如甲、乙共谋想教训一下丙,二人到丙家后,甲基于伤害的目的殴打丙,而乙却出于杀丙的心理将其致死,则二人因故意的内容不同,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不能以共同犯罪论。

(五)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

对共同犯罪的范围的界定要求行为的同一性。若其中一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又犯其他罪的,则超出的部分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的行为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其为“实行过限”。如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甲在户外望风,由乙入室行窃。乙入室行窃后,又将熟睡的丙女强奸。则此案中乙的强奸行为已超出盗窃的共同范围,甲与乙不是强奸罪的共犯,只是盗窃罪的共犯,乙应独自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六)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销赃等行为:

由于中国受几千年封建礼教的影响,“亲亲得相首匿”,亲朋间一些窝藏、包庇、销赃的行为,因事先无通谋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即使是事先已明知其犯罪行为,但因未参与该犯罪行为,也不构成共犯,而只以窝藏、包庇、销赃的行为性质单独定罪。

(七)利用他人为犯罪工具的间接正犯,单独定罪处罚:

刑法学将本人不是实行犯的称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利用的是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实行犯罪。它与犯罪实行人不构成共犯。原因在于,间接正犯是将他人当成了一种工具,具体表现在:一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二是利用了他人的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合法的职务行为实施犯罪;三是利用他人无过错行为;四是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五是利用他人的无构成要件行为,如教唆自杀。如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此案例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利用丙作为犯罪工具,是间接正犯。丙则不构成犯罪。再如甲某唆使一个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某商场中偷出金项链三条,然后拿到集市上销赃,并分给乙一半赃款。此案例中因乙不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甲乙不构成共犯。甲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此种情况不是共同犯罪,只对间接正犯单独定所犯之罪。

(八)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的联系,尽管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故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对于片面共犯的判断,关键在于犯意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如前例中的医生甲为杀乙,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丙发现后出于同样的杀乙之心,而未指明,按药方给乙服药,致乙死亡。这里丙暗中帮助直接实行犯罪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所谓的片面共犯,对甲、丙不能作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单独定罪处罚。

(九)法人犯罪,对其不以共犯论:

单位犯罪不分主从,实行双罚制,只对法人定一罪,尽管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也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责任人与法人单位间不是共犯关系。如某乡木材制品有限公司,因加工木材耗电量大,经过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一致同意盗窃隔壁纺织厂的电力,他们采用挖地道的方式到对方的变压器上搭电线,并且偷电长达三个月,致使该厂损失了30多万元。此案例中盗窃电力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由于刑事立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种犯罪,故根据最高检2002年7月8日〈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总是的批复〉的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追究直接现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最终处罚是按个人犯罪处理的,直接处罚相关负责人。

当然,刑法中也有例外,即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犯罪及自然人与某单位勾结,则可成立共同犯罪。

总之,刑法理论要求我们对待共同犯罪特别注意:一是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性。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二是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各人行为的简单相加。我们在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上都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共犯人的行为。正确区分共犯关系,也是有力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法治要求。

要是可以认定成立共同犯罪的话,那此时就要根据各个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其具体的身份。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认定为从犯、胁从犯的,在具体处罚的时候是要被对主犯的处罚轻一些的。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我们就为您解答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中有很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等,不同的程序适用的条件不同,法院最后的判决也是不一样的。那么您知道刑事第二审程序如何处理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第二审程序的主要特点...


·普通犯罪预备犯怎么处理
    普通犯罪预备犯怎么处理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这儿,刑法虽...


·醉驾什么是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醉驾什么是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


·在假释犯新罪属于累犯吗?
    一、在假释犯新罪属于累犯吗? 不构成,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某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再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新犯的罪被判处死刑的,应当执行死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 2、新...


·入室杀人未遂怎么判刑
    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入室故意杀人的既遂标准,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室过失杀人的既遂标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


·涉嫌诈骗2023万判刑多少
    涉嫌诈骗2020万判刑多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一、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由“不作为”的定义可知,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来源: (1)...


·贩毒罪可以代替坐牢吗?
    贩毒罪可以代替坐牢吗?贩毒罪不可以代替坐牢,代替他人坐牢,致使真正的犯罪人逃避刑罚构成包庇罪,也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