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该如何审判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如果罪犯被判缓刑的话,那会同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会对罪犯的相关行为作出考察,如果没有违反规定或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的话,才不用执行原判刑罚。不过,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该如何审判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该如何审判
缓刑是有条件消灭刑罚的制度,当符合刑法规定缓刑终结条件时缓刑执行程序即告终结。现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关于缓刑执行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具体做法和认识存在差异,已经严重制约了缓刑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按照缓刑执行终结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缓刑执行终结可以分为消极终结和积极终结。缓刑执行消极终结是指出现法律规定情形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刑罚,按照撤销缓刑基于的法律事由不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应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漏罪时撤销缓刑,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此情形撤销缓刑人民法院是在审理新罪或漏罪时一并解决,不另涉程序。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由原作出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的建议作出裁定。在实际操作中,有通过开庭核实公安机关提交的缓刑罪犯缓刑期内有违规情节严重行为证据作出裁定的,也由通过书面审核实证据作出裁定的,各法院做法不一致。
二、缓刑考验期限内立功如何处理
缓刑执行积极终结是指符合刑法规定期限、条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1、缓刑执行提前终结。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提前终结缓刑执行程序。2、缓刑执行自然终结,即缓刑考验期满宣告。是指在考验期内缓刑罪犯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考验期满公告缓刑执行程序终结,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这种情况是缓刑执行程序的自然终结,也是缓刑制度设置追求的价值目标。假如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话,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是比较大的,这种情况下自然就不能再允许其适用缓刑了,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此时需要先撤销缓刑,然后再对新罪作出量刑处罚之后,进行数罪并罚。



·可以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
    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很有利的制度,但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条件要求是很严格的,要是没有达到规定的条件标准,那自然就是不会被判缓刑。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究竟可以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可以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适用缓刑制度,除满足积极条件外,还要满足其消极条件,即不能适用缓刑的条件,具体来说: (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


·根据《刑法》的规定青少年犯罪怎么办?
    根据《刑法》的规定青少年犯罪怎么办?《刑法》之中关于规定青少年犯罪的规定具体如下:《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什么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是,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可能犯本罪。此外,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其他主体不可能犯本罪。那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什么?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什么 (一)提供虚假证...


·刑事自诉案件要诉讼费吗
    刑事自诉案件要诉讼费吗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


·法律上强制执行多长时间拘留
    法律上强制执行多长时间拘留 法律上强制执行多长时间拘留 法院强制执行拘留期限是15日。 1、如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会因此而被拘留。 2、司法拘留是法院为了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予以司法拘留。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


·关于非法私藏弹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关于非法私藏弹药罪法律规定指的是没有经过允许私自拥有枪支弹药等爆炸物的行为构成的犯罪行为,这种私自拥有这种危险物品的行为是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潜在性的威胁的,我国对于关于非法私藏弹药罪法律规定是非常的严格而且完善的,那么具体法规是指的哪些呢?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关于非法私藏弹药罪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一、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