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路工程质量自检程序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公路工程质量自检程序有哪些?

随着我国现代化发展,公路工程建设不断加快,形成高效率的网络,整体服务于我国的运输行业。公路工程的建设中,自检是保障工程质量的一项基本措施,自检工作开展于工程验收之前。那么,公路工程质量自检程序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路工程质量自检流程有哪些?>

(一)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


1、开工前检查。目的是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连续正常施工,能否保证工程质量。

2、工序交接检查。对重要的工序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在自检、互检基础上,还要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工序检查。

3、隐蔽工程检查。凡是隐蔽工程均应认证后方能掩盖。

4、停工后复工的检查。因处理质量问题或某种原因停工后需要复工时,应经检查认可后方能复工。

5、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应经检查认可、签署验收记录后,才许进行下一工程项目施工。

6、成品保护检查。检查成品有无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二)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


1、目测法。其手段可归纳为看、摸、敲、照四个字。

看,就是根据质量标准进行外观目测,如墙面粉刷质量应是:表面无压痕、空鼓,大面及口角是否平直,地面是否平整,施工顺序是否合理,工人操作是否正确等,均是通过目测、评价。

摸,就是手感检查,主要用于装饰工程的某些检查项目,如水刷石、干粘石粘接牢固程度,地面有无起砂等,均通过摸加以鉴别。

敲,是应用工具进行音感检查,通过声音的虚实确定有无空鼓,根据声音的清脆和沉闷,判断属于面层空鼓或底层空鼓。此外,用手敲如发出颤动声响,一般是底灰不满。

照,对于难以看到或光线较暗的部位,则可采用镜子反射或灯光照射的方法进行检查。如门框顶和底面的油漆质量等,均可用照来评估。

2、实测法。就是通过实测数据与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允许偏差对照,来判断质量是否合格。实测检查法的手段,也可归纳为靠、吊、量、套四个字。

靠,是用直尺、塞尺检查墙面、地面、屋面的平整度。

吊,是用托线板以线锤吊线检查垂直度。

量,是用测量工具和计量仪表等检查断面尺寸、轴线、标高、湿度、温度等的偏差。

套,是用方尺套方,辅以塞尺检查。如对阴阳角的方正、踢角线的垂直度、预制构件的方正等项目的检查,对门窗口及构配件的对角线(窜角)检查,也是套方的特殊手段。


二、公路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源头控制


首先,对公路工程质量的控制要从工程设计方面入手,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

其次,工程设计方案除了要确保结构的稳定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可实施性,也就是说要综合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情况、施工条件、气候特点以及人文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综合考虑,使设计方案具有可行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最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作好后续的服务跟踪工作。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在设计阶段不可能面面俱到,很多问题只有在施工过程中才能发现,如地质变化、自然灾害等。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必须遵循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不能为了追求进度、节约成本而降低设计要求。

(二)加强过程控制


公路工程的质量控制,主要体现在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监督各单位应各负其责,相应履行工程设计、施工控制、质量监管、监督审查的职能。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质量自检程序主要是现场质量检查,包括开工前检查、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停工后复工的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的登记以及成品保护检查。公路工程质量自检程序有哪些?以上就是我们对问题的回答,您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职工离职经济补偿金缴个税(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
    职工离职经济补偿金缴个税(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


·雇佣童工导致什么结果 用人单位雇佣童工如何处理
    原则上,我国是禁止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而在我国关于童工的定义也就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要是用人单位违法雇佣童工的话,则就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后果。那到底雇佣童工导致什么结果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什么是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


·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分为了法定情形与约定情形,其中约定情形存在太大的自主性,暂不考虑。那么法律中规定的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呢?这就是早已经规定好了的内容,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法》调整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分为法定条...


·建筑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建筑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内容具体有哪些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


·没签劳动合同受伤算工伤吗,怎么规定的?
    没签劳动合同受伤算工伤吗,怎么规定的? 一、没签劳动合同受伤算工伤吗,怎么规定的? 没签劳动合同受伤算工伤,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二、关于工伤的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有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关于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各执一词引发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为解决这类纠纷,有些地方还专门立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其实,根据《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句话可以作为加班工资的原则性规定。一般应以职工当月的应发工资为标准计算加班...


·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合同到期补偿金吗?
    当今社会,合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约定方式。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应聘时,就要签署合同。在合同中,会提到补偿金的有关事项。那么,假如该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合同到期补偿金吗?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的说法,以便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