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 管辖案例分析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发生意外事故并不是所有人能够控制的情况,只能进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之后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和身体健康损失,特别是从事危险职业的劳动者具有更高的事故发生率,工伤需要进行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之后才能得到赔付,那工伤认定 管辖案例分析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案情介绍

外地某施工企业在北京承揽项目时,施工单位职工将分揽的项目与在京老乡共同完成,结果老乡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害者向北京某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劳动行政部门也认定其为工伤。施工企业不服将劳动保障部门诉之法庭,结果法院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超越管辖范围,判定撤消工伤认定结论。法院的理由并非认为受伤者与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认为施工企业注册地不在北京。因为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配套文件规定,工伤认定实行企业法人注册地或工伤保险统筹地属地管辖,北京的劳动行政部门无权对该受伤人员进行工伤认定。

二、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对于工伤认定的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地方都是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注册地或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但也有个别地方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如重庆市。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便产生了企业法人注册地和事故发生地劳动行政部门都对工伤申请不予认定的情况,而且均有当地制定的地方规章做依据。一方面是谁认定谁就将承担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事故地劳动行政部门如果认定为工伤,而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是在企业注册地,工伤保险待遇也将由统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那么就会出现认定结果是否被当地劳动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认可的问题。例如,1999年北京的劳动行政部门曾经认定一例深圳企业驻京机构人员的工伤,后遭到深圳企业反对,称此人并非其职工。而驻京机构也改变态度,也不承担工伤责任,使此人的工伤认定失去意义。此后,北京才颁发了工伤认定实行法人注册地或工伤保险统筹地管辖的规定。

日前,劳动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的管辖权问题发生的诉讼案件也日渐突出。主要是由于工伤保险统筹全国不统一,各地实行工伤保险的统筹项目也不尽相同。一方面,工伤认定结果直接影响待遇支付,即基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未脱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监管、控制和影响,于是,基于严格控制基金支出的主导思想作用在工伤性质的认定上,所以才造成对于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辖或统筹地管辖相分离的局面。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有待于全国工伤认定范围和标准的统一,尤其是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使受工伤的劳动者完全摆脱用人单位和当地工伤保险部门的约束。即使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在全国范围内不统一时,工伤认定的管辖权也不应当受地域的限制。这可以通过在全国劳动系统范围内建立联动机制来实现,即由企业注册地或企业工伤保险统筹地劳动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或调查取证工作,而由其自己最终做出工伤认定结论,从而妥善解决目前出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

三、案情结果

受伤害者向北京某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劳动行政部门也认定其为工伤。施工企业不服将劳动保障部门诉之法庭,结果法院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超越管辖范围,判定撤消工伤认定结论。

四、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地方都是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注册地或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但也有个别地方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在工伤认定上我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说明,在发生事故之后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工伤认定,过了期限就不会受理,给自己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发生工伤认定之后要在第一时间去申请工伤认定。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违约金吗?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违约金吗?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违约金约定,《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员工,在签订聘用制合同时,能否约定违约金,首先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无规定,有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没有相应...


·一、劳动合同没到期急辞职可以吗?
    一、劳动合同没到期急辞职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不管是工程项目的所有者还是日后会使用到这个建筑的公民都会对施工方建造的工程质量表示高度的重视,因为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上的利益以及公民本身的人身安全,国家对此也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下面一起来看看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


·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往往在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有一些细节问题和普通员工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有的时候公司可能对高层管理人员解聘,但这并不代表着解除劳动关系,这两者是不冲突的。身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自然也有必要了解,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一、高管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工商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怎么行使?
     一、工商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怎么行使? 工商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权。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主要是法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的一定限度的强制执行权。政府也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如公安机关和地税部门,工商部门、质量部门、卫生部门都代表政府执行着具体的强制性权利。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


·如果公司停产辞退员工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公司停产辞退员工补偿的标准是什么?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


·水电安装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水电安装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在生活中,如果做一个调查研究,询问人们生活中最不能缺少的东西,想必那就是水和电了。电的发明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非同一般的意义,改变了我们的历史发展。在对于水电进行工程的安装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质量问题,那么,水电安装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呢?来下文学习一下知识吧。 一、水电安装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水电安装工程质保期为两年。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条例有哪些
    工程质量条例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是发展国家实力的基础性工程,关系着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质量不达标,很可能发生工程事故。我国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施工到保修整个过程中都要有人对工程质量负责。那么,工程质量条例有哪些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