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对公司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公司的正常运营的。所以我国关于公司法的每一次调整,都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的。前不久,我国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在下文中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资料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是什么的法律知识。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四当中针对股权争议,合同的签订,公司的变更登记,和股东的相关利益的保障等等,在司法规定是当中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通常法院在处理公司纠纷的时候,公司法会是法院参照的一部主要的商法之一。


·公司法人换了之前合同还有效吗
    公司法人换了之前合同还有效吗 在生活中会因为公司发展方向和情况导致公司法人变更的现象出现,而在这期间,与该公司有生意往来并且存在合同期间的合约是否会受到影响成了合作人所关注的一点,所以我们就应该来了解一下公司法人换了之前合同还有效吗这个问题的解答。 一、公司法人换了之前合同还有效吗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不需要重签合同。 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


·企业并购风险的控制怎么操作
    企业并购风险的控制怎么操作企业在进行并购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此时对于企业的管理者来讲,了解会产生哪些风险是一方面的,而此时如何对企业并购风险进行控制才是最重要的。下面小标就来告诉您企业并购风险的控制怎么操作,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慎重选择目标公司 公司并购要想降低法律风险,首先在于选择合适的并购对象。在并购实施之前,并购企业应该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衡量目...


·设立分公司股份怎么分配
    企业股权结构的三种模型:第一种,绝对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权,合伙人占18%的股权,预留团队股权15%;该模式适用于创始人投钱最多,能力最强的情况。在股东内部,绝对控股型虽说形式民主,但最后还是老板拍板,拥有一票决定/否决权。第二种,相对控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51%的股权,合伙人加在一起占34%的股权,员工预留15%的股...


·物业公司高空坠物管理机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物业公司高空坠物管理机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物业公司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物业公司管理着小区里的各个方面的大小事务。在各大小区里时常会出现高空坠物现象,因此很多人想知道物业公司高空坠物管理机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是否有物业责任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


·企业分立的两种形式是什么
    企业分立的两种形式是什么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企业分立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1、存续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而存在。存续分立后,分立...


·公司法单行本是什么?
    公司法单行本是什么意思? 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规范公民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针对不同的领域,国家制订了不同的法律。在公司的设立、经营以及解散过程 中,为了保障公司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制订了公司法。那公司法单行本是什么意思?我们将通过以下内容为您详细说明。 一、《公司法》单行本是什么意思? 单行本是书籍出版的一种型态,内容上多是集合同一作者或者是同一类型,已经发表在其他...


·注册资本高新技术企业有最低要求吗?
    注册资本高新技术企业有最低要求吗? 一、注册资本高新技术企业有最低要求吗? 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如果想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就需要已经注册经营一年以上,所以说企业在刚注册的一年内都不能被称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


·公司法股东告公司的情况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告公司的情况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由很多股东构成,其中包括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作为公司股东,有监督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在引发的公司诉讼案件中,包括股东之间的诉讼及股东与公司的诉讼等。那么,公司法股东告公司的情况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一、公司法股东告公司的情况是什么?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股东...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