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没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孩子在未满18岁时,父母对其都具有抚养义务。如果父母离婚,法院判一方拥有抚养权,而另一方也应该按时支付抚养费用。但是,如果一方没给抚养费,另一方应该怎样维权呢?抚养费应有的承担方式和支付方式又是什么呢?我们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没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二、抚养费承担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以上,就是没给抚养费应该怎么办以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支付方式是什么的全部解答。在此我们要提醒您,如果离婚后对方故意经常性的拖欠逃避抚养费,应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申请强制执行,依靠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怎样要回孩子抚养权比较好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都是离婚中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夫妻双方都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的一方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之后又想要回抚养权。但是怎样要回孩子抚养权是夫妻双方都想知道的。要想要回抚养权,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来,依法取得抚养权。接下来,我们就将告诉您如何取回抚养权。 一、怎样要回孩子抚养权比较好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


·丈夫外遇起诉离婚怎么办?
    夫妻双方离婚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就包括了一方外遇。在实践中,由于一方有外遇而向另一半提出离婚的情形并不少见。有些丈夫有了外遇,会向妻子提出离婚,这时,妻子应怎么应对呢?今天,我们就和您一起探讨一下丈夫外遇起诉离婚怎么办这个话题。? 一、丈夫外遇起诉离婚怎么办? 丈夫出轨要离婚,如果妻子对他还有感情,并愿意不计较,可以不同意离婚,如果妻子不同意,丈夫是无法和妻子协议离婚的,只...


·父母离婚抚养费该怎么给
    父母离婚的,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那么此时父母离婚抚养费该怎么给子女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父母离婚抚养费该怎么给 (一)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父母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一般法院会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负担成立; 2、当地生活实际水平; 3、子女的实际需要。...


·怎么样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物品罪
    怎么样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物品罪?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般来说,行为人身份如何不影响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是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


·八级伤残可以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吗
    可以要求。赔偿项目中包含这一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所以扶养费是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来计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越高,扶养费就越高。而伤残等级与丧失劳动能力并不是同等的概念。按照现在的伤残等级划定,一般认定七级以下伤残对劳动能力影...


·夫妻分居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社会的快节奏发展,让我们的生活节奏也加快,在这其中也发生了许多问题,离婚率的持续走高就是其中一个恶果,而且夫妻离婚并不仅仅只是两个人关系的分离,还涉及双方家庭、财产与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那么我国法律对夫妻分居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具体规定呢?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它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


·离婚财产公证需要男方签字吗?
    离婚财产公证需要男方签字吗?离婚财产公证需要男方签字,当然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只要双方签字并且协议在民政部门备案就生效。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发生效力,当事人可选择是否公证,公证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公证生效。公证的作用有二,一是公证协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二是公证双方无威胁、胁迫等情形,是自愿签署。如果有条件,建议进行公证。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


·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