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法存在哪些问题?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对于刑事案件定罪,需要确凿的证据,嫌疑人相关的场所很有可能存在证据。公安机关搜查是寻找证据的必要步骤。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搜查时可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物品等进行搜查。但我国搜查法规除会侵犯嫌疑人的隐私权外,还存在很多问题,以下是关于搜查存在问题的解读:


一、法规条文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搜查制度中存在问题

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从最大程度上平衡好国家公权力和公民正当私权的关系,规制有强制性特点的刑事搜查权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权力规范运作的必然,而国际通常的做法就是运用法律[4]严格规定出刑事搜查的基本条件、审批权限、执行要求、禁止性规定等主要内容,搜查是对物的强制处分的一种,因此法治国家在对搜查程序进行设计时,都将保障公民财产权作为其重要内容。我国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第134条至138条对搜查进行了规定,与旧《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113条比较并没有内容修改,与法治国家相比较,规定仍极为粗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搜查的启动条件不明确

我国新《刑诉法》完善侦查措施和保障人权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步,但在搜查程序方面,新法规定中仍没有规定搜查启动的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实践中,侦查机关立案之后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搜查而不受限制。可见,我国对于搜查这一侦查手段的启动条件过于随意,规定粗糙,极不合理,非常容易造成对公民财产权或其他权利的侵犯。换句话说,侦查机关缺乏规制的启动搜查程序,非常容易造成出于破案的需要而恣意侵犯公民财产权状况的发生。案件侦破前,因为不清楚谁是真的犯罪人,必将导致每人都将面临被搜查的风险。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强调搜查目的却不明确搜查启动条件的规定,是偏向刑事侦查的价值目标的,会形成侦查机关搜查权的扩张与滥用。

(二)搜查的时间、地点、对象缺乏限制

2013年新《刑诉法》仍然未提及搜查时间的限制问题,没有夜间搜查的禁止性规定。在法治国家,为避免公民权利受到滋扰,规定了不得进行搜查的时间以及禁止搜查的场所,例如非紧急情况,夜间不得进行搜查。而侦查实践中,为了获取证据,尽快侦破案件,侦查人员往往选择夜间进行突袭搜查。另外,新《刑诉法》对搜查的地点也没做明确的限制,这些都极易侵犯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

《搜查证》是侦查人员行使搜查权的必要凭证,是规范搜查行为的法律依据,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的重要体现。所以,为避免侦查人员利用搜查证内容不具体为由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正当权益的不良现象发生,《搜查证》记载事项必须特定、清楚、具体。域外法治国家通常对搜查证的内容设计都做了明确的要求。内容均包括搜查权的行使范围、搜查对象的特定性描述。为防止公民误解侦查人员的执法工作,或是因为搜查行为导致对公民合法利益不必要的侵害,应当对搜查对象的特定特征做出具体描述,方便侦查人员的准确识别。同时这样做也在于限定搜查范围,防止侦查人员超越范围恣意搜查。在我国,《搜查证》是由存根和正本构成的多联式填充型司法文书,记载的内容相当简单,没有写明具体的搜查案由,也没有限定搜查的具体时限和范围,侦查人员只要提出申请,并在搜查证上填充侦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就可以启动搜查的执法程序。仅凭一张搜查证,就搜查多处、多物、多人的一证多用、超范围搜查等不良现象屡屡发生,搜查证对搜查的指引及限制作用无从体现,这种搜查权被滥用的情形与法治国家一证一查的情况截然不同。

(三)缺乏现代法治搜查原则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实施侦查谋略,凭借搜查证记载内容不具体不明确进行不良搜查的现象屡屡发生。常见的有:第一类是凭借搜查证无具体的搜查理由进行另案搜查。即可以以甲罪名申请搜查,而搜查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证实乙罪名的证据;第二类是利用搜查证中没有记载具体的搜查范围,进行全面搜查和探查性搜查。第三类是由于搜查证中没有期限规定,侦查机关利用“库存”搜查证对所有可疑的场所、物品进行多次搜查。可见我国搜查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导致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这为搜查的恣意实施大开方便之门,实践中容易诱发违法搜查行为。

(四)未区分“同意搜查”和“强制搜查”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或“令状主义”,搜查的决定权和实施权集中于同一侦查机关,没有对“同意搜查”[5]和“强制搜查”做出区分。“同意搜查‘,和”强制搜查“的目的在于将”强制搜查“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同意搜查“则能够提高侦查效率。未对”同意搜查“和”强制搜查“做出区分的做法不符合以强制侦查法定为例外和以任意侦查为原则的规定。

(五)空白搜查证使用普遍

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集搜查的决定权和执行权于一身,出于侦查效率的考虑,侦查人员经常手持空白搜查证,按照需要随时填写、随时搜查,然后事后补办审批手续,根本上虚置了”司法审查原则“或”令状主义“。

(六)违法搜查救济措施不到位

解析我国当前的搜查制度,公民是既无权利亦无救济途径。倘若公民没有明确可靠的救济措施,就算是被赋予了再大的权利,那行使权利也只能是如履薄冰。我国公民获得实体性救济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刑法取得。刑法规定侦查人员搜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非法搜查罪和非法入侵住宅罪。然而根据实践中具体的司法调查,搜查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并不多见,公民想通过追究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微乎其微。

可对嫌疑人的物品、身体、居住和工作场所进行搜查。但前提是出示搜查证件,对于女性嫌疑人需要同性进行搜查。由于是对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我国搜查法仍存在条件不明确、侵犯隐私权、搜查限制特别是时间的限制未被规定、缺乏一定原则、先搜查后上报等问题。若因搜查被侵犯合法权益,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哪些条件下才能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


·强奸罪具备的特征有哪些?
    强奸罪具备的特征有哪些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


·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具体条件是:一、行为人没有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二、行为人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三、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


·刑事拘留后多久会批捕?
    一、刑事拘留后多久会批捕?刑事拘留后,一般会在十天内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十四天内批准逮捕;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以到三十七天,其中七天是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犯罪预备成立条件有什么
    犯罪预备成立条件有什么关于犯罪预备的条件,刑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


·进行贩毒的人判刑多久?
    进行贩毒的人判刑多久? 一、进行贩毒的人判刑多久? 进行贩毒的人判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然而最高的时候是可以判处行为人死刑的。贩毒重量越大,判刑时间越长越重,从三年以下到死刑不等。贩毒判刑标准是根据贩卖毒品的种类和具体贩毒数量。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


·法律规定累犯能不能判拘役
    法律规定累犯能不能判拘役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并没有规定不可以判处拘役。对累犯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主要的还要根据其所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来判处。如果情节较轻的或法律规定最高刑为拘役的,仍可能会被判处拘役。如在危险驾驶罪中,最高量刑为六个月的拘役和罚金,虽然构成累犯,但从重处罚时,最多也只能判处拘役和罚金。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标准是什么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标准,其实也就是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实践中并不是只要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就必然会构成此罪,在满足了立案标准之后才能认定为此罪。那具体来说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标准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标准是什么 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容留吸毒的次数、人数等情节或后果,而量刑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