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法存在哪些问题?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对于刑事案件定罪,需要确凿的证据,嫌疑人相关的场所很有可能存在证据。公安机关搜查是寻找证据的必要步骤。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搜查时可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和物品等进行搜查。但我国搜查法规除会侵犯嫌疑人的隐私权外,还存在很多问题,以下是关于搜查存在问题的解读:


一、法规条文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搜查制度中存在问题

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从最大程度上平衡好国家公权力和公民正当私权的关系,规制有强制性特点的刑事搜查权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权力规范运作的必然,而国际通常的做法就是运用法律[4]严格规定出刑事搜查的基本条件、审批权限、执行要求、禁止性规定等主要内容,搜查是对物的强制处分的一种,因此法治国家在对搜查程序进行设计时,都将保障公民财产权作为其重要内容。我国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第134条至138条对搜查进行了规定,与旧《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113条比较并没有内容修改,与法治国家相比较,规定仍极为粗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搜查的启动条件不明确

我国新《刑诉法》完善侦查措施和保障人权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进步,但在搜查程序方面,新法规定中仍没有规定搜查启动的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实践中,侦查机关立案之后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进行搜查而不受限制。可见,我国对于搜查这一侦查手段的启动条件过于随意,规定粗糙,极不合理,非常容易造成对公民财产权或其他权利的侵犯。换句话说,侦查机关缺乏规制的启动搜查程序,非常容易造成出于破案的需要而恣意侵犯公民财产权状况的发生。案件侦破前,因为不清楚谁是真的犯罪人,必将导致每人都将面临被搜查的风险。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强调搜查目的却不明确搜查启动条件的规定,是偏向刑事侦查的价值目标的,会形成侦查机关搜查权的扩张与滥用。

(二)搜查的时间、地点、对象缺乏限制

2013年新《刑诉法》仍然未提及搜查时间的限制问题,没有夜间搜查的禁止性规定。在法治国家,为避免公民权利受到滋扰,规定了不得进行搜查的时间以及禁止搜查的场所,例如非紧急情况,夜间不得进行搜查。而侦查实践中,为了获取证据,尽快侦破案件,侦查人员往往选择夜间进行突袭搜查。另外,新《刑诉法》对搜查的地点也没做明确的限制,这些都极易侵犯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

《搜查证》是侦查人员行使搜查权的必要凭证,是规范搜查行为的法律依据,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的重要体现。所以,为避免侦查人员利用搜查证内容不具体为由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正当权益的不良现象发生,《搜查证》记载事项必须特定、清楚、具体。域外法治国家通常对搜查证的内容设计都做了明确的要求。内容均包括搜查权的行使范围、搜查对象的特定性描述。为防止公民误解侦查人员的执法工作,或是因为搜查行为导致对公民合法利益不必要的侵害,应当对搜查对象的特定特征做出具体描述,方便侦查人员的准确识别。同时这样做也在于限定搜查范围,防止侦查人员超越范围恣意搜查。在我国,《搜查证》是由存根和正本构成的多联式填充型司法文书,记载的内容相当简单,没有写明具体的搜查案由,也没有限定搜查的具体时限和范围,侦查人员只要提出申请,并在搜查证上填充侦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就可以启动搜查的执法程序。仅凭一张搜查证,就搜查多处、多物、多人的一证多用、超范围搜查等不良现象屡屡发生,搜查证对搜查的指引及限制作用无从体现,这种搜查权被滥用的情形与法治国家一证一查的情况截然不同。

(三)缺乏现代法治搜查原则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了实施侦查谋略,凭借搜查证记载内容不具体不明确进行不良搜查的现象屡屡发生。常见的有:第一类是凭借搜查证无具体的搜查理由进行另案搜查。即可以以甲罪名申请搜查,而搜查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证实乙罪名的证据;第二类是利用搜查证中没有记载具体的搜查范围,进行全面搜查和探查性搜查。第三类是由于搜查证中没有期限规定,侦查机关利用“库存”搜查证对所有可疑的场所、物品进行多次搜查。可见我国搜查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导致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这为搜查的恣意实施大开方便之门,实践中容易诱发违法搜查行为。

(四)未区分“同意搜查”和“强制搜查”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或“令状主义”,搜查的决定权和实施权集中于同一侦查机关,没有对“同意搜查”[5]和“强制搜查”做出区分。“同意搜查‘,和”强制搜查“的目的在于将”强制搜查“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同意搜查“则能够提高侦查效率。未对”同意搜查“和”强制搜查“做出区分的做法不符合以强制侦查法定为例外和以任意侦查为原则的规定。

(五)空白搜查证使用普遍

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集搜查的决定权和执行权于一身,出于侦查效率的考虑,侦查人员经常手持空白搜查证,按照需要随时填写、随时搜查,然后事后补办审批手续,根本上虚置了”司法审查原则“或”令状主义“。

(六)违法搜查救济措施不到位

解析我国当前的搜查制度,公民是既无权利亦无救济途径。倘若公民没有明确可靠的救济措施,就算是被赋予了再大的权利,那行使权利也只能是如履薄冰。我国公民获得实体性救济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刑法取得。刑法规定侦查人员搜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非法搜查罪和非法入侵住宅罪。然而根据实践中具体的司法调查,搜查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并不多见,公民想通过追究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微乎其微。

可对嫌疑人的物品、身体、居住和工作场所进行搜查。但前提是出示搜查证件,对于女性嫌疑人需要同性进行搜查。由于是对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我国搜查法仍存在条件不明确、侵犯隐私权、搜查限制特别是时间的限制未被规定、缺乏一定原则、先搜查后上报等问题。若因搜查被侵犯合法权益,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共同犯罪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构成共同故意犯罪条件有哪些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


·什么叫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判多少年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可能涉嫌犯徇私枉法罪。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不犯本罪,对此,需要严格把握。另外,与一般的犯罪行为不同,构成本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而刑法条文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却讲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情节严重”和“情节显著轻微”之间寻找平衡点,是认定徇私枉法罪的关键。那么,什么叫徇私...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我国的刑法在实际操作的时候,针对有些犯罪分子是适用于缓刑的。本身缓刑制度的的实施彰显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和对当事人基本权益的尊敬,但是现实生活中,偏有人不珍惜缓刑的机会,甚至在缓刑期间又重新进行犯罪。这种行为其实是对我国法规的一种藐视。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缓刑期满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一、缓刑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区别是怎么样的?
    信用卡在生活中的使用时非常频繁的,信用卡可以促进消费,是银行推出的一种消费卡类型。那么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其实是有一个包含的关系,信用卡的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诈骗数额较大,如果没有这两个情节则构成妨害信用卡的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区别是怎么样的1、前罪是单纯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而后罪则还必须包括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诈骗公私财...


·职务侵占17万有可以判缓刑吗?
    一、职务侵占17万有可以判缓刑吗?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


·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做?
    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做?生活中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受害者往往在被诈骗后才幡然醒悟,报案并要求追回财物损失。但是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犯罪嫌疑人往往无法退回诈骗的财物,而公安机关是否能对犯罪嫌疑人的非诈骗财物进行追索、诈骗案是否能提起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下面我们为您解答。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怎么做一、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


·法律的规定偷沙子怎么判刑?
    法律的规定偷沙子怎么判刑?1、非法采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


·寻衅滋事罪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
    寻衅滋事罪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 我们可以经常在新闻中了解到寻衅滋事罪,那么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 寻衅滋事罪又有些什么样的处罚呢?优秀公民该怎样做才不会触及法律的底线呢?接下来我们将告诉你法律中有关寻衅滋事罪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信息。 一、寻衅滋事罪治安管理的相关条例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