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孩子抚养费规定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孩子作为家庭生活当中的一个重要成员,其实很多时候,夫妻关系在破裂的时候,孩子甚至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纽带,将夫妻双方的关系连接在一起。但是尽管如此,生活中还是有很多夫妻在有孩子的情况下仍然要选择离婚,离婚以后当孩子的抚养权被确认下来以后,就是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离婚孩子抚养费规定是什么?
离婚孩子抚养费规定是什么?
1、离婚后抚养费计算、给付期限《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计算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的计算方式为: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地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独立生活时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法律只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及方式,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子女今后的生活。因此,离婚时,应将他们明确地写在民事判决书中。2、抚养费的变更“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为,抚养费的多少是根据去年或上半年的统计数字得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请增加抚养费。如果另一方确实有给付困难,可通过协议或判决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后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减免时应特别慎重。减少或免除子女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减轻或终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当阻碍事由消失时,其给付义务自行恢复。其实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一般来说是不需要经过法院特殊判决的,因为毕竟对于父母双方来说,抚养孩子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至于具体的抚养费的标准,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对孩子进行支付,但是无论如何不能以各种借口不给孩子支付抚养费。



·什么是离婚财产分割公证书样本?
    结婚让人们开心,离婚总让人丧气。而离婚后关于家庭财产如何分配更是让许多的家庭在离婚时更加不满。因此产生的各种案件也让人忍俊不禁。而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公证书样本正是离婚时候所需要的,男女双方可就离婚财产分割公证书样本中的一些内容进行协商修改,以顺利离婚。以下是其中一个样本。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样本 一、制作要点: 1.首部。 (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


·婚内重婚属于行政案件么 一、婚内重婚属于行政案件么?
    婚内重婚属于行政案件么 一、婚内重婚属于行政案件么? 重婚不是行政案件,是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


·一,现今离婚后还能追究财产吗?
    一,现今离婚后还能追究财产吗 (1)法律保护弱者,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


·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
    当国家相关部门、行政机关的行为或者国家政策侵犯到公民利益时,国家对公民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就是国家赔偿法。现在,就跟着我们一起学习有关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方面的赔偿标准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哪几个因素等相关内容吧! 一、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


·非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
    非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非事实婚姻则与之相反,一般来说是指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生活关系,但是却有法律上的相关夫妻证明。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


·离婚探视权规定形式有哪些
    离婚探视权规定形式有哪些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


·一、在婚内如何得到抚养权?
    一、在婚内如何得到抚养权?离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父母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诉讼时需要做好以下几点: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


·民法诽谤罪这个名词大家一定不陌生,有些人造谣滋事,对其他人造
    民法诽谤罪这个名词您一定不陌生,有些人造谣滋事,对其他人造成名誉影响及其他方面影响,这是一种造成后果严重的行为,那么您了解民法诽谤罪的构成吗?民法诽谤罪对其自身有何处罚,对别人有何影响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关于诽谤罪是如何定罪的以及后果与影响。 一、诽谤如何定罪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