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水利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如何解决?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水利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如何解决?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所谓对质量的要求就是在“安全、适用、美观、经济”方面的要求,水利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重大,关系到人民社会生活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现阶段的水利工程仍然存在着许多质量问题,那么水利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
一、存在的问题
1、缺乏施工质量管理的意识 在现阶段的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少施工建设单位在面对施工进度与质量之间产生的冲突时,时常会因为经济利益等的关系或是轻视了质量管理的部分,而是把进度放置第一位,造成了工程节约投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的问题出现,质量第一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了,致使工程质量的事故发生。 2、项目繁重,单项工程量大 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具有规模大、项目多、工程量大等的特点,其行业特征也就决定了建设单位倘若选择了专业水利工程施工建设队伍进行施工,势必会增加工程建设的成本。所以,不少建设单位处于对利益的考虑,通常会选用一些非专业性的建设队伍进行施工建设,造成了工程建设智能不能得到有效地保证。3、质量管理人才的匮乏 高质量工程的管理离不开高水平的管理人才,但是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水利工程施工设计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较为匮乏,业务水平的整体不高等现象,若是遇到了较为复杂地专业技术问题,施工人员也就难以应付,不能有效的处理其问题。出现这类问题的原因与人才培养时的费用相关,还与水利工程的建设工期、环境等有关,人才的流失现象也是十分严重,通常一段时间就应更新一批技术的人才,所有的培训、经验等都需要重新的积累。4、行政干预和资金不足5、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中政企不分、行政干预问题严重。就整个建筑行业来说,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管部门的关系不顺,管理部门重在盈利,针对工程办了监理公司等,规定检验试验必须在他们那里进行。这样质量管理部门具有了执法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身份,自己监督自己,很难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工程质量监督也就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符。同时有些工程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是上下级或者协作的关系,如果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另外资金不足、资金运作存在问题,建设方为了降低工程成本随意压价并让承包方垫资,长期拖欠工程款项,使得工程建设质量无法保障。6、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够落实 一是有些项目法人责任主体出现缺位现象,没有真正树立项目第一责任人的观念;二是有些项目法人单位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高,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懂得不多、理解不深、执行不够,甚至存在有法不依、规避监督和不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等问题;既没接受过专业知识教育,也没水利工程建设经验,缺乏应有的理论和技能培训,缺乏起码的从业资格;三是项目法人组织结构不合理,在项目相对较多的情况下,各部门人员在多个项目身兼多个职务,苦于分身乏力,要求其认真细致的对某一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四是部分项目法人的自我约束机制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
二、解决方向
1、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识 企业的各层次都应将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作为基本的职责,不管效益、工期都应把工程质量放置首位。企业的管理者应有足够的质量意识,建立系统化的质量管理体系。从企业的内容抓起,成立优质的项目班子,挑选高质量的施工队伍,设计高层次的施工方案,进一步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放置重要位置。高层的管理者应树立精品工程的意识,为激励员工采取目标考核等的方法,借助奖惩提升全体施工人员质量的意识。此外,还应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工程质量第一负责人是项目的经理,提升项目的经理对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另外还应在工程施工中,提升监管人员对施工材料及质量地检验力度,购置先进的检测仪器,采取新方法、新技术等,并且定期培训检测人员,使得他们充分掌握先进的检测手段,保证其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进而控制工程建设质量。2、完善质量管理的体系 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不仅要树立相关质量管理的意识,还应完善管理体系。首先应加强项目法人的质量意识,提升管理的力度,严格贯彻项目法人的责任制。做到将政企分开,政府管理变为间接的管理,充分起到市场调节的作用。其次,规范项目法人设立的程序,建立完善地项目法人培选制度,并且设立相关考核的机制,保证项目法人的素质到位、权利到位、职责到位。再次,规范管理过程,按章办事。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公司设立的规章制度,保证工程顺利的实施。最后还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监管及培训,落实相关责任制,提升责任人的质量及责任的意识。3、严格把控施工材料的质量关口 在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离不开原材料等。因此在正式的施工之前,应严格的检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购配件进场前的质量,并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相关建筑材料的报验单,产品的合格证等。除此之外,施工单位还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质量检验的标准进行评定,由专业监理人员进行二次检查,合格之后便可进场。4、创新技术,提高质量 不断的探索过程质量管理的新途径,积极探索先进的科学管理措施是水利工程工作者共同追求的目标,只有不断的学习、探索、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的技术,完善企业的管理和技术的标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高效、优质,依靠科技的创新提升工程质量。在基本保证质量问题的基础上,勇于创新、实践,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投入到工程建设中,进而提升工程建设的质量。5、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是形成工程质量的决定性环节之一。施工单位质量控制和管理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和基础。一要完善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三检制”,并使该体系正常、有效运转。二要从操作人员、建筑材料、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环境五个方面做好施工工序质量控制。三要对工程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动态控制,做到施工前主动控制,施工中认真检查、施工后严格把关的质量控制措施。四要加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精心施工。上述文章中,我们具体分析了目前水利工程所存在的六大问题,也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五大解决方案,重点和关键还是在于管理体系,有了好的管理就能解决质量问题、人员分配问题从而加强创新达到综合水平的上升。



·一、旷工劳动合同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一、旷工劳动合同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律上对因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旷工多久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决定。旷几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但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不能简单的等同于除名、开除,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不再有劳动关系。 国家规定是严重违纪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时间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较长时间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不管时间长短,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


·员工有五险工伤怎么赔偿?
    员工有五险工伤怎么赔偿?员工有五险的工伤赔偿,可以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


·新员工的入职手续如何办理?
    企业通过面试决定录用员工后,会为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签署劳动合同。这样,员工就成为了企业一分子,工作的同时享受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劳动福利。对于员工而言,办理入职手续还是有些注意事项的。那么新员工的入职手续如何办理?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说法吧。 一、新员工的入职手续如何办理? 1、填写《员工履历表》。 2、发放向新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


·工伤赔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工伤赔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 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这是因为一方工伤的补偿款,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不能等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收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工伤赔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民法典》 ...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怎样约定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怎样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


·不认定为工伤的行为有哪些
    不认定为工伤的行为有哪些?(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


·学校劳动保障管理规定的内容介绍
    我们从一出生就进入幼儿园,然后是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一步步完成我们的学业。不难发现我们总需要受到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约束,那么我们从小上到大的学校里的老师、食堂阿姨、看门的老爷爷和保安叔叔等等他(她)们收到什么约束呢?相信您都知道这些人员都是属于学校教职工的范畴,他(她)们理所当然地受到学校劳动保障管理规定的约束。 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