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是什么,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规定?

由于建筑工程没有按照规定建造而发生的事故层出不穷,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也变成了我们最为关心的问题,所以工程建造完成后的验收程序则显得十分重要,如果验收程序不严格执行,那么建筑工程变得不到安全保障,会造成财产损失和人生伤亡。工程验收程序需要符合法律的硬性规定才能完全竣工,我们会在下文中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是什么这一问题做出详细说明。


一、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预验收,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预验收合格后,报告建设单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工程相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条件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规定


1、基础工程合格


2、主体工程合格


3、装饰工程合格


4、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5、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齐全

6、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齐全

7、工程竣工报告

8、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0、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11、工程竣工总结


12、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


四、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时的具体做法?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以上便是我们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是什么这一问题做出的详细总结,建筑工程验收是工程完成的最后一步也是十分关键的一步,只有保证验收按照指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才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避免建筑工程出现安全问题或者质量问题。对于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需要重新安装设计达到符合标准,否则不予验收。


·旷工两天被辞退可以拿失业金吗?
    旷工两天被辞退可以拿失业金吗 旷工如果没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的情形,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条件,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拿到经济补偿。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


·非法集资拘留员工多久可以释放?
    一、非法集资拘留员工多久可以释放? 非法集资被拘留,说明涉嫌集资诈骗刑事犯罪,要根据具体情节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侦查、起诉和判决等,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依法及时办理。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


·什么是劳务发票
    什么是劳务发票一、什么是劳务发票?劳务费发票指服务业统一发票务应税项目写明的是提供劳动。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是个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纳税同时税务机关给予开具发票,凭发票就可到支付单位领取报酬。而单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也是帮付出劳务的个人来开票,纳税义务人还是付出劳务而收到报酬的个人。实质意义编辑支付给个人的劳务,因为没有发票所以由税务部门代开劳务发票,实际就视同个人为...


·合肥工伤鉴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在受伤后,职员一般都会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员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的,必须按照各地鉴定标准的规定,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得到赔偿的请求的。就实际情况来说,我国各地的鉴定标准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合肥工伤鉴定标准2017的相关信息。 合肥工伤鉴定标准2017: 合肥工伤鉴定标准自201...


·楼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
    楼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 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一)如何确定被告的住所地。 《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道路工程工程质量达到怎样的标准是合格的
    道路工程工程质量达到怎样的标准是合格的?对已竣工的地面工程的验收,应检查所用材料的合格性,地面工程的面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空鼓等缺陷。一般地面面层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面各层的强度和密度以及上下层结合的牢固性;2、地面各层的坡度、厚度、标高和平整度;3、板、块材间缝隙的大小以及填缝的质量;4、不同类型面层的连接,面层与墙和其他结构构部件,如地沟、管道等的结合以及图...


·工伤伤残鉴定有效期是多久?
    工伤伤残鉴定有效期是多久 ?一、工伤伤残鉴定有效期是多久,过了期限怎么办 工伤鉴定的有效期:一般要求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上一般认为在治疗三个月后,属于稳定需要的最低时间,所以伤残鉴定至少要在工伤治疗三个月之后做,如果有的伤残治疗没有结束,或达不到稳定,还需要继续顺延做伤残鉴定的时间。 过了期限之后: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会...


·下班后员工主动加班有工资吗
    下班后员工主动加班有工资吗?主动加班没有加班工资,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二、加班工资怎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