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放在原单位但不在岗怎么处理?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所谓的劳动关系,简单的来说就是帮助单位或者企业工作劳动,使自身获得一定报酬而建立的一种关系,正是这种稳固的关系才能帮助国家经济顺利运作,但是总有人会投机取巧,在和企业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又不在岗。那么劳动关系放在原单位但不在岗怎么处理呢?


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怎么处理


  在劳动关系处理实务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都是一些不在岗员工提出的。对于这些劳动者,用人单位往往疏于日常管理,导致这类人员经常会抓住用人单位的“弱点”,诉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理顺和妥善处理这类人员的劳动关系?

  自动离职员工——通知义务当履行

  所谓自动离职人员,即是指不辞而别或者经向用人单位请假未获准许,自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时间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有些用人单位既不通知他们上班,也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听之任之,直到这些人员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才被动地忙着准备材料应诉。那么,应该如何处理自动离职人员?

  首先,用人单位应完善规章制度,制定严格的考勤制度。在规章制度中可以规定,员工旷工若干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一旦劳动者发生离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即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班或说明情况,逾期则根据规章制度作出处理。之所以这样做,一是可以起到教育、督促的作用;二是可以避免有些劳动者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到岗而被错误地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手中将会多一份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可以避免败诉。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病休期限要算清

  对于病假,用人单位也要建章立制,规定职工休病假,应履行相应的手续,比如要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病历和病休单,并出具请假条等。在现实中,也有部分职工总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可以事先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也可以到开具休假证明的医疗机构核实,与其沟通,防止部分职工“小病大养”。

  从病假职工开始休假始,就要准确地依据国家关于医疗期方面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比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应在6个月之内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医疗期满后,如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处理。

  工伤停工留薪期员工——动态管理是关键

  所谓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只是支付基本工资或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有的甚至根本不支付工资,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根据受伤情形,存在不同的停工留薪期,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也应该密切关注工伤职工的伤情变化。但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到底是多长?《工伤保险条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有些地方对停工留薪期限作了相关规定,比如《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对各种伤情的停工留薪期有规定。还有些地方只是笼统规定,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一旦证明停工留薪期满,除工伤职工仍需治疗的以外,就要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工作能力,或保留劳动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或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构成5级至6级伤残,且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还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对停工留薪期满的职工,单位也要履行通知回厂义务。总之,用人单位对处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一定要实行动态管理。

  待岗人员——工资发放需依法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或其他不可预知的风险,有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停工、停产、歇业等情况。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存在复工可能,就需对职工实行待岗处理。如只是暂时的停工、停产,也要做好待岗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发放相应的工资待遇。

  各地方对待岗人员的工资发放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还有,如因用人单位在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新工具或试行先进生产经验期间,造成劳动者停工的,则停工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发。

  在双方现有劳动合同框架内,用人单位可以与待岗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一旦经营形势好转或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应立即采用多种方式通知待岗人员到岗工作,并可根据双方约定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到岗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外借人员——关联责任应清晰

  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是借调人员提起仲裁申请的。这些外借人员大都是在关联单位之间流动,而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外借人员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造成原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外借人员三者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不清。特别是外借人员遭遇工伤事故,就极易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外借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借用单位实际用工,至于外借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的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借用单位和外借人员协商确定,外借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借用单位负责。

  其实,用人单位不在岗人员还有许多种,比如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对于这些不在岗人员,都需要通过签订协议来规范和理顺劳动关系,尽量减少或者不发生劳动争议。

以上便是我们总结的关于劳动关系放在原单位但不在岗怎么处理的回答,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员工不在岗单位是不能直接开除员工,必须要先履行通知的义务,而且如果是因病休假的情况是要另当别论。法律对待单位和员工都是公平的,只有合理合法就可以获得自己的权益。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虽然单位也是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具体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若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则就是违法行为。那么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法第8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新劳动法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新劳动法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1、用人单位不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从未签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补偿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并补签合同。2、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依照...


·本溪市劳动局工伤鉴定怎么赔偿?
    本溪市劳动局工伤鉴定怎么赔偿?受工伤后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伤残鉴定确定等级。一共分为十个等级,所获补偿不同,但一般是按平均工资乘以月份数计算,一级是最高等级,十级最低。由于工伤保险是国家规定由单位缴纳的,所以职工个人无保险也可获得工伤赔偿。以下是各个等级的工伤赔偿待遇: 一、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规定 机构-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并...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顾名思义,应是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需要填写的表格。那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流程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为了解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所要了解的内容。今天我们就为您来回答以上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是在劳动争议被受理后,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表。 二、产生劳动...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很多人都会出现加班的情况。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呢?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加班工资基数确定方式有哪些 加班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各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


·现在的单位除了男性员工以外肯定需要公平地将女性员
    现在的单位除了男性员工以外肯定需要公平地将女性员工也作为雇佣的对象,但是女性职工在工作期间肯定会面临的问题就是必须要向单位请假为自己的生育提供休息的时间,但也有的单位仅仅是出于对利益的维护而直接辞退了请假的哺乳期女性职工,而做出这样行为的单位就必须为自己接触合同的行为付出赔偿双倍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继续发放和相关补偿的代价。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多少?国家对...


·劳动合同限制离职可以么?
    劳动合同限制离职可以么?合同不可以规定员工不可以辞职,这是霸王条款,是违法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怀孕女工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期限的,常见的就是两年或三年。而要是女职工怀孕的时候,发现此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怀孕女工合同期满怎么办。 一、怀孕女工合同期满怎么办 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