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社会抚养费条例是怎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自我国成立以来,人口数量急剧增长,针对人口增长现状与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的情形,我国立法机关在了解本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制定了社会抚养费条例,各省市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征收办法。在一个法规制定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也是会做出适当的调整的,你是否知道最新社会抚养费条例是怎样的?




最新社会抚养费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制定该管理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在出现不再计划范围内孩子出生后,父母需要缴纳的抚养费的数额,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故而需要缴纳的具体数额也是不一样的。


·我国大学生具备结婚的条件吗
    生活中,其实尚在读书的大学生一般很少有人会去结婚,但很少结婚并不代表没有人结婚,也不意味着国家就禁止大学生结婚。只要大学生具备结婚的条件,那还是会允许其办理结婚登记的。那到底现在我国大学生具备结婚的条件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结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定的结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结婚的积极条件 1、《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


·现在按国家标准抚养费多少钱
    相信您对于抚养费都有所了解,身边的亲友也会讨论抚养费的问题,孩子的抚养费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付。但是现在按国家标准抚养费多少钱,国家标准是根据实际的生活水平还教育水平来制定的,可以确保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最基本物质基础。接下来,可以随我们一起到下文详细了解一下抚养费的内容。 一、现在按国家标准抚养费多少钱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


·轮流抚养权监护权是否可以
    轮流抚养权监护权是否可以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那就根据协商结果。?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


·五十岁离婚财产怎么办?
    五十岁离婚财产怎么办?五十岁离婚后财产的分割按照共同财产平分的原则进行,具体如下:1、婚后收入所得不管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法律依据: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2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


·一、离婚后母亲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一、离婚后母亲不给抚养费怎么办?父母离婚后,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会发生改变。就算是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那方,也需要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要是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的话,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对方的财产,然后履行应负的抚养义务。女方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起诉离婚一般多久能办下来?
    婚姻的经营和发展需要两个人的共同努力,当当事人一方对婚姻已经失去了信心,想要结束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时候,可以采取相关的法律手段来进行,起诉离婚是达到离婚目的最常见的法律手段。那么起诉离婚一般多久能办下来呢?为了让您对这方面的情况有更明确的法律认识,我们和您一起来探讨一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


·如果起诉离婚怎么办理才好
    协商解决不了离婚就可以通过起诉解决,这也是当前选择较多的方式之一,但是您又会有疑问,如果起诉离婚怎么办理,可能不少人对于这个问题都不知道答案,大多数的起诉是可以解决离婚问题的,但是也有纠缠不放的,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影响了离婚的进行,但是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如果起诉离婚怎么办理才好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