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有什么意义?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有什么意义?在我国,质量检测机构和相关建造方都想方设法的提高工程质量。但是,自这样的情况下,工程质量事故也会不时发生。那么,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有什么意义?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是解决住房质量纠纷的有效途径
由于土木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工程质量存在的潜在缺陷可能在竣工若干年后才显现出来,同时由于越来越多的开发商以“项目公司”的形式进行开发经营,“工完场清”,项目公司随之解散;而建筑物的保修期通常只有一年,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则远远大于保修期,但因施工单位解散、经营不景气等,保修金拿到手后而有问题再找却很难,导致后期质量问题无人承担,最终使得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后,购房者很难找到相关单位进行索赔,关系到群众利益的商品住宅质量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并且容易引发纠纷。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出现,为建筑物提供长达十年的质量问题保障,投保该险种后,房屋一旦出现潜在质量缺陷问题,保险公司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购房者的损失,避免了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
2、大力提升建设单位品牌形象。
为所开发的房屋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将会极大提升建设单位的社会形象及影响力,非建设单位花费大量财物与精力宣传所能及。
3、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通过参加工程质量保险,从而使消费者放心购买,最大限度地提高公众的购买信心。这将使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建设单位拥有其他建筑企业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销售的卖点和亮点。
4、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技术支持,全面提高工程质量。
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建设单位,将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坚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为创建优质获奖工程奠定坚实基础,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企业,保障企业基业长青。
5、全面转嫁风险,免除后顾之忧。
通过保险机制及严格的工程监督管理,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落到实处,从而使消费者放心购买。工程质量风险的转嫁可以使建设单位避免陷入工程建筑质量纠纷和诉讼,避免政府监管处罚,使建设单位免受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集中主要精力于主力产业。
6、全面转嫁不可预知的技术风险,推进技术创新。
目前,工程项目中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使用非常普遍,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与之相连的风险直至工程竣工若干年都是企业心头的隐患。保险机制极大地促进了新技术的应用并为之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全面的风险保障。另一方面,通过保险提供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房屋建筑寿命的延长,有利于企业形象和品牌的树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可以规避一定的风险,也可被动的使有关方重视工程质量。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访问网站,那里会有工程质量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司法鉴定工伤要多少钱?
    有一些朋友在工作过程中受了伤要求公司进行补偿的时候可能与公司达不成一致,最终引发了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要通过司法鉴定工伤等级,这个鉴定结果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那么有些朋友就很关心,司法鉴定工伤要多少钱呢,这个钱又该谁出呢?今天,让我们告诉您答案吧。 一、司法鉴定工伤要多少钱?该谁出? 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伤残鉴定是免费的,在司法鉴定所做鉴定就要500-700元...


·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是绩效吗?
    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是绩效吗?加班费里包括绩效不合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付出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考核规则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绩效考核不得包含在加班费或者基本工资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二、司法解释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员工辞职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员工若想要辞职,那么也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的,否则构成违法辞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辞职的过程中也有需要注意的事项,那到底员工辞职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员工辞职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


·行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哪些?
    一、行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哪些?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以上法律规定的几种“国家工作人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农民工工伤赔偿计算的规定是什么?
    一、农民工工伤赔偿计算的规定是什么?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


·工程质量事故认定是怎么认定?
    工程质量事故认定是怎么认定? 工程问题的时候如果一定出现事故的话,一定要做工程质量事故认定,就相当于为工程做一次工伤检验,这样就可以发现是哪个方便出现了工程失误,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认定是怎么认定的了?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工程质量事故认定是怎么认定? 事故定性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在发生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劳动纠纷后,有不少的当事人会求助于劳动仲裁部门的帮助,如果经过劳动仲裁还难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只能提起诉讼。但是申请诉讼并不是免费,需要提出者根据诉讼标或诉讼类型交纳相应的费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自然也不例外。那么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其收费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