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第二次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判离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要是法院没有判决夫妻离婚的话。日后还可以提出第二次离婚,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判离婚?

我国婚姻法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关系尚可维持,应当不准离婚。但是,婚姻的基础不仅是爱情,故感情破裂不是判决离婚的惟一标准。一般情况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可判决离婚:

(一)婚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二)一方确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者;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四)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的;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五)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六)一方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沾染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的;

(七)一方虐待、遗弃对方,经教育不改,对方不谅解的;

(八)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的;

(九)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打骂,互不谅解,无法共同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

二、不同婚姻情况的处理


当然,因为婚姻关系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每个家庭都有不同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列类型的离婚案件,可分别情况做不同处理:

(一)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二)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三)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夫妻关系原来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四)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行为,要依靠有关单位和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者,可调解离婚或者判决离婚。

(五)因生女孩或者采取节育措施而提出离婚的,应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对其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思想进行批评教育以使其认识错误,尽量调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来较好,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六)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方身体不好,或者缺乏生产技术,收入较低,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夫妻原来感情较好,应多做思想工作,促使夫妻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和睦团结,调解无效亦可判决不准离婚。

(七)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夫妻感情原来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确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经安排好患者的监护问题,可准予离婚。

(八)因一方劳动改造,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应尽量做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总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关系尚可维持的,不准离婚;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准予离婚。我们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案件增加财产分割申请书会被受理吗?
    一、离婚案件增加财产分割申请书会被受理吗?离婚案件增加财产分割申请书有可能会被受理,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本案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新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该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同本案有着十分密...


·如何确定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
    与军人离婚很多时候都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而此时就要先确定一个管辖的法院,不然该向哪个法院起诉都不清楚。那么您知道该如何确定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确定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的前三项行为之一的证据,证明军人一方犯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属屡教不改,不可原谅的错误,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


·妻子不想生孩子可以起诉离婚吗?
    孩子是夫妻之间爱情的结晶。但是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多元化,很多人想要过自由自在的生活,不想要被束缚,那么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妻子不想生孩子的话,此时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我们为您整理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妻子不想生孩子可以起诉离婚吗 1、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给孩子抚养费多少适合
    若你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未成年孩子的话,此时就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抚养费。但此时该给孩子抚养费多少合适呢?这就让不少父母犯难了,给多了自己不够,给少了又觉得亏待子女。下面,我们带来相关资料,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给孩子抚养费多少适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


·一、结婚对象条件都?
    一、结婚对象条件都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共五条。 (1)必须男女双方安全自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


·小孩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离婚时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离婚的夫妻双方只有一方能拿到孩子的抚养权,这就意味着和孩子相处最多的人是拿到抚养权的一方,而另一方需要支付孩子在未成年之前所有的抚养费,但是在离婚之后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时不给抚养费,小孩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一、小孩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