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近期济南农村土地使用证登记涉及到的规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近期济南农村土地使用证登记涉及到的规定?

近期山东省在全省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济南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最先开展,直至2017年7月18日到19日济南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省级验收工作圆满完成,那么涉及到的关于济南农村土地使用证的一些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济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土地使用证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耕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申请书,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四)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及其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及其复印件、发包方同意或者备案证明;

(二)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

(三)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承包方的申请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及时换发或者补发。

换发或者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承包方有权到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与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有关的登记材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者限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纠纷或者土地承包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人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二、什么情况下扣留土地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九)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给耕地造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的;

(三)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发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还使本市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更加有序,化解了一些争议和矛盾。而济南农村土地使用证的下发也是给当地群众吃了一颗定心丸,至少在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内,不要再担心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了。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和赔偿标准
    年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和赔偿标准 一、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汉江街办、车辆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 补偿标准:耕地:55400元/亩;菜地:78668元/亩;果园:60940元/亩;茶园:60940元/亩;精养鱼池:60940元/亩;林地:38780元/亩;未利用地:2216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开发区。 补偿标准:耕地:4...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发展城市、发展交通道路,必要的拆迁是一定会发生的,拆迁又意味着出现征地,征地一般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征地以及国家为了发展征地工作,那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什么评估标准去衡量房屋的价值?我们今天要介绍的是“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 武汉市国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范本 在我们想要承包土地的时候,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都需要进行土地承包申请。在申请过程中,我们需要提交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但是,很多朋友都不知道如何撰写。今天,我们就为您提供一份范本以供您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范本 一、《土地承包申请书》范本 土地承包申请书 县(区、市)人民政府...


·缓刑怎么申请出市或者去外地?
    缓刑怎么申请出市或者去外地?缓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缓刑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法律规定土地出让金谁来支付
    土地出让金谁来支付1.土地出让金是获得土地使用权所需要支付的资金,这部分是国家收取的,是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支付的,一般也就是开发商缴纳费用。2.在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家是要交契税(房屋评估价的2%-4%左右),不用再交维修基金了,买家还需要要交一个土地收益金。二、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


·农村老人过世了农村土地能继承吗?
    农村老人过世了农村土地能继承吗? 一、农村老人过世了农村土地能继承吗?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如果土地原由老人和子女共同承包经营,则老人去世后,子女可继承承包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


·合同履行地法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随着现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多样性,我们可能和天南海北的公司之间都存在着业务上的往来,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中达成的交易,合同的标的物必然有具体履行的地点,当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的纠纷上升到必须要用司法途径解决的时候,想必双方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合同履行地法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合同履行地法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