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工业化,而工业化的步伐又伴随着环境污染。近几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工业化,而工业化的步伐又伴随着环境污染。近几年来,环境污染和与环境有关的侵权和维权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多人实施污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也非常常见。那么应当如何认定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步伐也逐渐加快。与此同时,环境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且有不断加剧之势。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侵权问题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突出的法律现象。其中由数人实施的环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1)工业生产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并且我国工业生产部门主要集中在资源丰富或方便生产的地域,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趋于集中,如金属矿业开采公司需建立在矿藏丰富地区,化工产业、核电产业、造纸产业需建立在用水方便的湖泊区域等。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多家产业在同一地域同时污染环境的情况,如一起排放污水、一起排放废气、一起倾倒废渣等。

(2)自然生态环境本身具有一定的容积,大气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等都有一定的承载能力。如果超越了资源环境自身所能承受的限度时,就会发生严重的或难以逆转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多人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显然更容易超过环境容积,突破资源的可承受限度,造成污染与损害。如何解决数人环境侵权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在我国,不同的法律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在什么情况下,行为人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应由哪一方来进行举证,这直接决定着环境污染责任承担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好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条件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上备受重视的一个问题,它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关系到人类未来的发展。就现今工业体系而言,重工业仍占据着很重要的比例,环境污染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所以对于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也是个受到关注的问题。而我们就更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工作的保障和心理上的安慰,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工作的保障和心理上的安慰,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它们的名称可知,每种合同订立的期限是不同的。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短时间是多久?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内容。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短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


·发生工伤可以司法鉴定吗?
    在现代这个社会,经常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看到一些人发生工伤,很多人担心工伤赔偿的问题,毕竟这是关系到自己利益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值得重视。也有很多人不了解工伤的相关知识,比如说发生工伤可以司法鉴定吗?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发生工伤可以司法鉴定吗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发生工伤可以司法鉴定吗? 是可以的。 二、司法鉴定的流程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


·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我国南方雨水比较多,政府经常会加固堤坝,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政府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方,然后双方会签署一份工程承包协议。这份协议书非常重要,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效力等同于合同。那么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应该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告诉您。 河堤工程承包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


·拖欠工资离职应该怎么进行处理?
    拖欠工资这种事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对于发生这种行为之后,劳动者第一反应肯定是去用人单位来找老板进行协商,并且要回自己的工资。当然,还有一些人会有比较激进的做法,就是选择离职。那么拖欠工资离职应该怎么进行处理?下面为您介绍。 一、离职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有: 1、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申请...


·受伤原因不明工伤认定时是否可以算作工伤?
    员工发生工伤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所伤,有些是在工伤场所遭受意外伤害。这些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工伤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就可以享受工伤赔偿了。那如果受伤原因不明工伤认定时是否可以算作工伤?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受伤原因不明工伤认定时是否可以算作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公司法人代表工资是否一定要发?
    公司法人代表工资是否一定要发?公司依法设立公司法人以后肯定还要推举公司法人代表的。公司法人代表不是公司的董事长,只要符合公司法和民法总则当中的相关要求,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所以有些时候,其实法人代表并不一定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公司法人代表工资是否一定要发?一、公司法人代表工资是否一定要发?如果不在公司工作,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不...


·根据我国劳动法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这关乎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合法的维护。当出现违法分包,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如何认定工伤责任以维护受害人的公平和权益?那么违法分包工伤认定是什么? 违法分包工伤责任如何认定 1、通过申请由前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与前用工单位之间虽然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根据人社部2013年第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


·一、解除劳动合同去哪个劳动局?
    一、解除劳动合同去哪个劳动局?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