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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据此,权利人向有关国家机关等提出保护其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后经有权机关处理未能解决纠纷的,则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纠纷未获解决之日起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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