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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欺诈,除了申请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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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浪潮中,民商合同是常见的文件和固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由此而生的合同欺诈也不乏其例。那些善良的公司老板、经办人,因为大意、不警惕,带来的必然是被欺诈、损失惨重。之后,如果不能一笑而过、心意难平,无论是否谋求法律的干预,往往心力俱瘁、长期压抑,让受托律师也为之动容。若理论一番,直接行使法律规定的撤销权,多受证据的限制,胜算无多,除此之外,律师能帮的空间又还有多少,在此仅抛“石”引玉。



J老板的五金公司是当地业内常青树,2021年6月,J浏览..时,淘到一家“一站式采购”的五金设备公司,跨省考察到对方的外在光鲜,商定先购进数十万元货品。回家转款后的第二日,对方发来打印好的《合同书》,因为J老板对对方此前的发货承诺深信不疑,加之合同“购货定金、返利、补贴”条款繁琐、费解,字体也小,便予签章发还。据J老板所述,其此后仅迎来对方一批6万元“免费”货品,再就是几名“老师”、“经理”、“售后”轮换接待,要求再进巨额货品才会对应较低比例退还已付数十万元“货款定金”,否则拒绝供货,当然也未兑现承诺的其他多项义务,却提示可再“免费”供1万元货,但J要签署“不得作出有损其商誉言行”承诺书的要求。



J老板幡然醒悟、断然拒绝,开始寻求法律帮助。律师与同事深知诉讼风险所在,与委托人、法院均进行了充分沟通,围绕双方的《合同书》、买卖合同的案由,起草了相对包容性诉状,一是因受欺诈背景请求撤销,二是以符合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情形,要求退还已付款。诉讼前后,在受欺诈证材一再受限的情况下,主要坚持要求对方退款。法官调解退款、知难而上,诉讼仍在路上。

当商事主体被欺诈后,除了想当然的直接行使撤销权外,若合同未终止,可尝试在解除合同方面寻求突破,我国《民法典》对合同解除的处理、《九民纪要》对僵局解除的适用等规定,都可能会对我们有所助益。同时,面对那些精心设计、成熟且模式化的缔约过程、合同,以及委托人事后收集被欺诈的证据难度之大不难想像,而相比较支持和驳回撤销合同,承办法官的办案压力、所需精力之悬殊也不难想像。

2020年6月,H老板的H公司分包了央企..万滨海地下管廊工程,为此承租施工设备时被对方调包欺诈。朋友介绍的设备商W某找到H老板,其往返两次、先后仅差个把小时,分别持XJ、BY两家公司公章与H签订了两份合同,解释为XJ公司不好开票,合同内容未变,实则雷同。H同样是善意相信对方的情况下,对BY公司合同同样予以盖章、后支付定金、签收设备并使用完毕后返还,W也提供了部分BY公司发票,双方最终结算时,原相毕露,说好的以重量计费,即“理计单支重”,但浩繁的表格中关键的一栏,后者BY合同单重增加了三成,直接导致H公司要多付数十万元租金。H老板要求重新结算不久便收到了BY公司索要租金的法院传票。律师代理并提出管辖异议获得支持后,移送管辖时长因疫情拖延,在撤销权排斥期间即近届满时,由准备反诉转为针对BY、XJ单独起诉撤销权诉讼。两起案件分由两个法庭的两名法官承办,双方在W起诉H租金的案件中达成了和解。

未终止的合同,无论履行情况,解除或胜、易于撤销;已终止的合同,未超排斥期仍可撤销。要注意区分的是,因时间推移而超过合同期限时的合同状态,是终止还是曾经发生过解除。

无论哪种安排,都是委托人受欺诈后的无奈应对,都应坚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同原则和公序良俗,通过法律干预尽可能止损,结合委托人意见对被欺诈情况作出相应表述,并与诉讼安排相呼应、相支撑。另外,诉讼之余,对方的欺诈言行势必会收敛、难以持续,第三方明眼人也会从中知晓一定是非,从而净化市场环境,同样是委托人目的之一。

转眼年关又近,窗外寒光泛烟;办案有如翻山,过后心方敞亮,搁笔之际,不禁又想到:市场如深海,有商机必伴风险,除了法律事后的干预,当事人当时当场的警惕性如能再提高一点,又或者摒弃懒惰的心理,寻求专业审查,一定能筛选、屏蔽掉不必要的诸多麻烦和损失,这或许也是经济浪潮中,法律专业人社会价值的一定体现吧…


·商家作出的最低充值金额限制规定是否有效?
    经营者作出的最低充值额限制属格式条款,占用了消费者的多余资金,且收取退款手续费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第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则不适用返还财产。

    第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的法律定义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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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了,双方还有没有责任?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所谓无效,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承认,其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无效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基于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事实(事件),依法应承担的财产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后果等。...


·在什么情况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第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第二,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受害人是在...


·面对欺诈,除了申请撤销合同…
    市场经济浪潮中,民商合同是常见的文件和固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由此而生的合同欺诈也不乏其例。那些善良的公司老板、经办人,因为大意、不警惕,带来的必然是被欺诈、损失惨重。之后,如果不能一笑而过、心意难平,无论是否谋求法律的干预,往往心力俱瘁、长期压抑,让受托律师也为之动容。若理论一番,直接行使法律规定的撤销权,多受证据的限制,胜算无多,除此之外,律师能帮的空间又还有多少,在此仅抛...


·什么是恶意串通?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有以下特点: 1.各方当事人都出于恶意。 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造成他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所谓“恶意”,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 (1)明知。 此种情形在理论上也称为“观念主义的恶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相关客观情况是明知的,至于其主观上是否有加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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