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差额赔偿原则是将损害行为发生时受害方的财产状况与合同得到适当履行后受害方所应处于的财产状况进行对比,其中的差额即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然,差额原则是以合同履行后的状况作为参考,为一种假设的财产状况,在买卖等类型的合同中适用,计算起来较为方便。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守约方解除合同,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的购买价格和诉讼时的升值部分价差,即为可得利益,可以作为赔偿的计算依据。但在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类型中,此种计算方法还会受到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适用差额赔偿原则时,往往还需要利用其他方法来对差额原则进行综合衡量。
实际上,差额原则是债法中损失赔偿额确定的基础方法,其不仅适用于合同法领域,也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等领域。当然,不同的请求权涉及的计算方法不同,比如,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则需要回复到缔约之前的状态,则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
第一部分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 第二部分 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第三部分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