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遗忘物侵占罪没证据应该怎么办?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遗忘物侵占罪没证据应该怎么办?
您都知道,如果拾到他人的东西不归还是要受到谴责的,但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跟遗失物不同的是,拒不归还遗忘物可能会构成侵占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没有证据证明,那么,遗忘物侵占罪没证据应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就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遗忘物侵占罪没证据应该怎么办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遗忘物侵占罪没证据应该怎么办?

侵占遗忘物拒不归还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但是如果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话,可能是没办法构成侵占罪的,应该积极的寻找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的证据。

二、浅议侵占罪中遗忘物的认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对遗忘物的理解,刑法理论界的争议比较大。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对遗忘物的理解,刑法理论界的争议比较大。我国《刑法》规定遗忘物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之一,但究竟什么是遗忘物?是否等同于遗失物?对此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说法,有等同说与区别说。前者认为此处的遗忘物即遗失物,并无根本区别;后者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是不同的概念,《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使用遗忘物的概念是立法者对犯罪对象的有意限定。本人赞同后者的说法。

我国在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典增设了侵占罪,侵占罪(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到饭店吃饭把钱包遗忘在餐椅上,去买衣服,把东西遗忘在试衣间里,到别人家里玩把东西遗忘在别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东西遗忘在车里等等。

我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所称之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或者遗忘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本人同意这种说法:遗忘物是由暂放物转化而来的,原本是基于物主的意思而暂时放于某一特定的场所。只要不属于暂放物或者不是放置于特定场所的丢失物,皆可归于遗失物。本人认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遗忘物是构成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的,其次,没有证据就定不了罪名,因此证据是十分重要的,应该积极的寻找证据。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刑事案件中如何证明主观故意?
    刑事案件中如何证明主观故意?刑事案件中证明主观故意需要根据犯罪的情况来进行证明。比如说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杀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是非常好判断的,对于他人进行暴力行为,就是属于主观故意。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


·职务侵占罪 侵占时间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很多人会因为职务的便利而将单位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但是这种行为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可是很多人还不清楚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并且职务侵占罪中关于侵占时间的长短对量刑的影响,在下文中我们将为你解答这些疑问。 一、职务侵占罪中侵占时间对量刑的影响 职务侵占罪中对单位财务侵占时间越长对量刑越不利,尽早返还在量刑时会有相应的考量。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 (一)客体要件...


·新刑法对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对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判刑标准是5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怎样的
    刑事责任年龄是决定一个行为人是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并且其与刑罚的适用及诉讼程序的适用都密切相关。那么,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怎样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怎样处罚非法经营犯罪?
    《刑法》第225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刑法既然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就意味着行为人实施了这些行为必然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怎样处罚?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如何认定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


·挪用资金罪身份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身份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挪用资金罪身份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


·贩毒的量刑是怎样的?吸毒算不算犯罪?
    我们都知道关于贩毒罪是什么,我们国家《刑法》对此的惩罚特别严重,并且也是对此严厉打击的。那么吸毒算不算犯罪?会不会被量刑?针对这一系列关于“吸毒、贩毒”的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吸毒算不算犯罪? 首先,犯罪和违法行为不是一个意思。犯罪是必须触犯刑法的行为,而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吸毒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应罪名,只有贩毒制毒罪。 而在我国...


·寻衅滋事罪量刑规范条例具体有哪些?
    社会的稳定需要我们每个人来共同维护,尤其是对一个国家而言,社会的稳定更是国家长盛久安的基础,所以是我国这样一个依法治国的大国,有着相当完善的法律来维护社会安定,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有关寻衅滋事罪量刑规范的内容。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