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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救济费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江苏省规定 劳动者患病 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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