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否可以兼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的,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二、代通知金与赔偿金:

首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是基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具有惩罚的性质;适用的法条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87条的规定;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是合法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一个行为不可能既违反又合法,故赔偿金与代通知金两者不可兼得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


·解除劳动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


·达到退休年龄后被解雇,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关于“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而经济补偿金适用的前提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符合《中华人...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以下列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人员如果不幸发生工伤,那么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保险由派遣单位来负责承担。这是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经济补偿金通常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发生原因划分,经济补...


·双倍工资的时效
    在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授权而代签劳动合同时,可以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该“二倍工资”不同于普通劳动报酬,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应当注意其主张时效的把握。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性质而言,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指税后工资还是税前工资?
    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应该以其税前收入(应发工资)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税后收入(实发工资)为计算标准,因此作为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也应当以税前工资为计算标准。
...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