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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保证正常劳动生产秩序的一种管理工具,在日常的劳动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适宜进行倡导性规定。可对遵守规定的员工给子奖励,而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依据超出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范畴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内部劳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对规章制度的内容随意制定。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过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否则,如其惩罚行为构成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关系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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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如何计算?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证明社会保险已不能补办,这是请求的前提。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一般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均无法再补办,在实务中也有判例表明,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再履行向社保机构的补办程序,但本案中刘某玲通过信访的方式取得了社保机构出具的无法再补缴社保的证明。
二、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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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承担违约金与承担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
竞业限制义务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商业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技术秘诀、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策略、货源信息等。上述商业秘密构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往往对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设置竞业限制义务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因此,竞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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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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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如何界定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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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企业对试用期的员工不满意,但因为在招聘时没有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而无法解除劳动合同,使试用期这一法律保护措施对企业失去了作用。某公司与新来员工在试用期条款中约定,如果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对新进员工的考核要求,公司将无条件与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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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法律也规定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既然劳动者提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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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劳动者所在的新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工作时,新用人单位是否要与劳动者一起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需要区分情况对待。
如果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共同侵权为由,主张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具体考察其请求权基础。显然,首先应排除《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适用,因为本条规范的是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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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能否向民办学校主张签订教师岗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但依据常识,劳动是后天形成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成为一名劳动者,首先需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自然条件,如脑力和体力。其次,需不违反法律基于法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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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的法律意义
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对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 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点是:一是企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二是企业领导人依法履约的意识较强;三是工会工作的基础较好;四是基本上形成了平等协商、监督检查机制;五是采取了履约与奖惩挂钩等促进履约的有效措施。
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文本,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续签的集体合同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