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网络诈骗公司高管进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网络诈骗公司高管进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
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带给人们生活的便利十分明显,比如网上支付等,但是同时网络也存在着漏洞,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行为,比如网络诈骗公司的出现。那么,网络诈骗公司高管进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网络诈骗公司高管进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这个问题。

一、单位是否能够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诈骗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行为,即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诈骗罪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二、网络诈骗公司高管进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

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八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其次,诈骗公司的高管进行诈骗行为如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肯定是以诈骗罪进行处理的。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向律师咨询。




·外资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外资分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一、外资分公司注册流程 1、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2、公安局备案; 3、刻制公司印章; 4、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5、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 6、外汇管理局审批; 7、客户根据外汇管理局审批批准的银行进行开户,包括资本金帐户及人民币帐户。 二、外资分公司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登记表》(...


·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建设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建设合同吗?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建设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


·外资企业公司法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内地广袤的投资市场一直以来就不断的吸引着海内外投资者的目光,我们知道很多大型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都是设立的有分公司的,甚至还有一些外国的投资者直接把公司设立在了我国境内。这些外资企业毕竟和国内企业是在性质上不一样的,那么,外资企业公司法的依据是什么? 一、外资企业公司法的依据是什么? 外商投资的公司与内资公司的双轨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并行是中国现行公司制度的...


·要求分红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是怎样的
    要求分红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是怎样的?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故而在公司盈利之后企业单位的股东可以要求进行分红,但是并不是只要公司盈利就可以要求得到分红的,必须同时满足其他的一些条件,具体来说,要求分红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是什么?一、要求分红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是怎样的根据《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股东取得红利理属当然,但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什么资料?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什么资料? 一、变更经营范围需要什么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法中小股东的影响有哪些
    公司法中小股东的影响有哪些 一般来说,公司都是有大大小小的股东组成的。通常来说,出资人就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出资人所出金额的多少不同,肯定在公司扮演的角色就不一样。一个大型的公司,和正规的公司,是需要遵循股东的各项权益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公司法中小股东的影响有哪些? 公司法中小股东的影响有哪些?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北京市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北京市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集团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成立起来的共同行动的一系列公司,一般来说集团公司拥有许多生产和经营机构,规模庞大、财力雄厚。集团公司实际上就是拥有许多下属公司的一个集体公司,因此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也非常严格,北京市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北京市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不加行政区划名称的集团: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


·代理记账公司法人要求有哪些
    代理记账公司法人要求有哪些? 提到代理记账这一名词,对于没有接触过的人,相信一定不是很了解。但是提到会计,您就应该知道些许,没错,代理记账就是跟会计有一定的联系的。在实际中,成立代理记账公司是有严格的要求的,而且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其中对于公司法人就有一定的要求,对此,下面将成立代理记账公司法人要求有哪些,一一介绍给您。 一、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