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同其他诉讼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有举证责任,具体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六条中。为了能更好的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我们有必要对第六条内容有更深的理解。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做详细的介绍。

1、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层: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3、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而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谁主张什么谁就应该证明什么,否则,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认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调解、仲裁作为非诉讼程序,与诉讼活动一样首先应当查清事实真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辨明真伪,才能进一步解决劳动争议,满足或者保护当事人合理的利益主张。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当事人应当像参加诉讼活动一样,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劳动争议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意义上仍属于民事法律争议,本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

4、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由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先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并使用这些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时,才由被告对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举证的顺序时,免除了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首先进行举证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原则,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进行的补充、变通和矫正。

5、本法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但仅仅是涉及“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情况。这一规定是基于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考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因为事实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处于不平等,双方的维权能力仍然不对称、不平衡。表现在:

(1)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劳动者仍然是一个个人,通常情况下与掌握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为组织体的用人单位相比是弱者,其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对抗能力依然远不及用人单位;

(2)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隶属地位常常使其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继续处于弱势地位,例如用人单位由于其在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者地位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并因而在劳动关系中具有比劳动者强得多的举证能力;

(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劳动者常常由于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而仍然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这时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行为仍然直接受制于用人者,劳动者在维系其劳动关系的考量中,不可能与用人单位“奋力抗争”;

(4)有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是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例如人事档案、用工花名册,劳动者无法提供或者很难举证。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有失公平的。本法规定,这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

那么,用人单位就必然因为自己不提供其应当提供的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一举证责任原则,应当贯彻于调解、仲裁、诉讼的全过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无需提供证据材料。我国诉讼法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劳动者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也应该积极地收集材料,如果证据材料在用人单位手中的则由用人单位提供。




·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合法吗
    拖欠员工工资不同于克扣员工工资,单位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明显是违法劳动法的行为,但是,如果只是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合法吗?若不合法,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损害的自然是员工的合法权益,那么,若是遇到单位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才有效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合法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所谓拖欠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


·智障误工费的依据是什么?
    智障误工费的依据是什么?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维系自己的日常生活,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用主要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无从谈及“误工”一说,审判实务中,一般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误工费...


·单位辞退员工需要什么相关手续
    单位辞退员工需要什么相关手续?1,建议与当事人和平沟通好,然后再办理相关辞退手续。2,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马上移交手中相关工作和资料、财务等等,确保不要有遗漏(相关工作牌等一切只要与工作单位有关的东西全部上缴);3,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工作单位,不得延误;4,如涉及到工资等相关费用等,用打卡的形式予以打卡结算清楚;5,及时与客户等沟通,并将该人员已离职的消息告知对方,确...


·劳动关系先于劳动合同怎么办?
    在工作中,有时存在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实际的用工关系,但是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一部分用人单位不想签订劳动合同,逃避责任,这就造成了劳动关系先于劳动合同。那么您是否知道劳动关系先于劳动合同怎么办?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劳动关系先于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劳动仲裁维权有什么风险
    劳动仲裁维权有什么风险劳动仲裁维权有什么风险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


·养猪场雇佣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养猪场雇佣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一、养猪场雇佣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养猪场雇佣劳动合同范本具体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单位无故辞退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单位无故辞退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


·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有十年了,在这十年里,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之深不得不说,最为突出的便是劳动关系和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建设都有了很大改善,那么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影响?下面我们就带您来了解一下。 一、对用人单位的影响——修订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增加很多以前没有的条文。现在企业认为合法的到2008年就违法了,...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