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行政机关中的劳动关系?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我国社会水平的发展,所需要的劳务人员也增长的越来越快。既然有劳务人员,就会产生劳务关系。由于我国国情,经济组织,行政机关等需要劳务人员的机构和组织很多,所以也有很多种劳动关系。但是这些劳动关系都有不一样的定义。那么,就有人问了我国行政机关中的劳动关系是怎么定义的?
一、行政机关中的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属于行政关系的一部分,具有行政关系的一般属性;同时它还具有区别于一般行政关系的特征。劳动行政关系的一般属性决定了它应由行政法来调整;而区别于一般行政关系的特征决定了它又同时接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劳动行政关系既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一般说来,行政关系应当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必须由国家行政机关参与其间并起主导作用;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行政职能中发生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不属于行政关系的范畴。劳动行政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的一般属性。就劳动行政关系的特性而言,世界各国在实践中由于其与劳动关系的密切联系而把它归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行政关系在协调、保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也形成了如下特点:1、是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基本目标。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劳动行政管理基本目标是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本质,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作用。2、是以维护社会利益为价值取向。在劳动力市场中,市场机制自发地倾向于效率,而难以顾及公平。劳动关系如果完全由市场调节,其内在的不均衡性,就会演化成外部的激烈冲突。劳动行政关系正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从而维护社会利益。3、是以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为重要方式。随着劳动行政管理的任务加重,有人甚至将分权化的程度当作衡量劳动行政系统管理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标准。从所谓“咨询性行政管理”到建立各种“准国家机构”,各国都在探索分权模式。在我国,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国家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力。国家机关将其直接管理的重点移向劳动关系的两端,以劳动关系建立前和终止后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范围,即以社会劳动力为管理对象。随着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任务逐步加重,劳动行政机关授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等从事一部分社会劳动力的管理服务任务。这些以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机构,溶入整个行政管理系统,并成为劳动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
行政机关中的劳动关系指的是在行政机关中进行劳动的人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这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我国有很多种的劳动关系,不同的劳动关系有不同处理方式方法。需要我们劳动者自己去仔细研究,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我们的利益,我们应该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达成的劳动关系。



·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吗
    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吗 一、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吗 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水平,但必须比国家规定的更高。 150%、200%、300%,这三个延长工时的工资支付倍数,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执行时,只能比它高,而不能降低。 另外,有些单位“一刀切”,不论什么岗位的员工,也不论月工资多少,凡是在长假期间上班的一律按统一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这是不完全正确的。 ...


·辞职要把劳动合同拿回吗?
    辞职要把劳动合同拿回吗?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是一式三份的,一般单位可能会做一式两份,一份由劳动部门备案,另外两份是人手一份,因此单位会保留一份。但是没有关系,合同解除后,原合同效力即作废,由社保部门登记备案,不影响未来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签订合同的时间长短不同。劳动合同对于签订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相关规定应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工形式不一样。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直接用工,而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3、涉及主体不一样。劳动合同只涉及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4、是否能够签订非...


·劳动关系转移需要什么材料
    在现代的社会,地区之间的联系变的更加的密切,有的时候因为工作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其他的因素就会导致要转移劳动关系多的,比如说去公司设计的分公司等等。虽然现在劳动关系的转移的情况比较多见,但是很多人对于劳动关系转移需要什么材料依旧不了解。 一、劳动关系转移所需资料有哪些? 将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原用人单位转移至另外一家新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需要由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与员工一起签署三...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协议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协议 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通过全方面观察的员工的工作处理方式,发现员工不适合单位的岗位工作,或员工在工作期间,犯了无法弥补的错误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经过综合地慎重考虑,决定解聘(开除)该员工。在这一过程中,公司辞退员工需要签订补偿协议。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公司辞退员工补偿协议。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协议 甲方:中山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二、什么情形会停止受伤保险待遇?根据《...


·劳动者的加班时间有没有限制
    劳动者的加班时间有没有限制 员工加班有时间限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且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加班的时间上,一般每日不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三个小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包括在计算36个小时之内。即使单位安排调休,双休日加班的时间也...


·入职不签合同对员工来说怎么办?
    无论我们从事什么职业,在进行就职之前都会和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对我们自身劳动权益的保障,没有这份劳动合同我们在工作的时候就失去了一定的保障。所以,我们在就职之前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入职不签合同对员工来说怎么办? 一、入职不签合同对员工来说怎么办? 1、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单位支付你工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