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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分标准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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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首要区别是工作时间的差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为:“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莱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作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即使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均不得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5、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应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是否影响工伤责任承担?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发生变更,只是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企业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如果以争议的事件发生在其接手之前为由,主张不对劳动者承担用工责任,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是企业法...


·离退休人员受聘到新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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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常见情形
        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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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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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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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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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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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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