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的签订,不只是涉及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也对租赁者安心大胆创业有了法律上的保证,因此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是一个双方共同受益的行为,但是签订双方可能存在对法律知识了解上有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承租若是合同提前解除,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处于弱势的一方,经常处于被动和无法辩驳的处境,在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前,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做一个初步了解。下面我们将为您解答。

一、租赁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相关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0830]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19920308]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1995]国土[籍]字第8号)

二、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1)出租人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

(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土地租赁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现阶段,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另一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区分不同类型出租条件不尽相同。

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

(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保证不影响土地的交付使用。

不管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还是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合同的租赁方都要在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期限内出租,若是没有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和用地类型范围内开发利用土地,合同就无效或部分无效。签订承租土地使用权合同后,土地使用者要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办理土地使用证。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专业律师。


·陕西省洛川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陕西省洛川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陕西省洛川县征地补偿费内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广州大学城征地拆迁如何安置?
    广州大学城征地拆迁如何安置? 一、广州大学城征地拆迁: 广州大学城建设的目标是全国一流的大学城。无疑,它将给番禺区带来一个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 番禺区委、区政府有此共识:这意味着把培养全国一流的高素质人才基地放在番禺,这对提高番禺的文化知名度和文明程度,都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据番禺当地政府官员介绍,新造镇小谷围地区过去一直以传统农业经济为主,发展较为缓慢,现在通过建...


·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争议确权应怎么做?
    一、集体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争议确权应怎么做?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二、宅基地纠纷确权可以通过什么方式? 1、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


·无偿借用他人场地的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无偿借用他人场地的合同的内容有哪些?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无偿合...


·农村宅基地可继承吗?有什么条件
    我们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被子孙后代所继承,其中房屋就属于可以继承的不动产。在农村,宅基地是用于建行房屋的土地,农民对它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房屋是可以继承的,那农村宅基地可继承吗?我们整理了相关的知识,您可以阅读参考。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 集体土地是集体所有的,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有集体的村民决定,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强拆吗?这是最近经常发生的拆迁纠纷案件,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可以吗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发放时间是多久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之前必须要先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如果补偿不到位的话,那么就不允许征地。不过,也有很多人在咨询征地补偿费发放时间是多久,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征地补偿费发放时间是多久 应先补偿、后征收。即应在征收之前补偿到位。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


·最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云南省楚德宏州盈江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Ⅰ-1,盈江县平原镇县城规划区,平均补偿标准:46000元/亩;Ⅰ-2,除平原镇县城规划区以外的一般...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